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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养藏獒咬残工人,深圳一老板被判赔偿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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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养藏獒咬残工人,深圳一老板被判赔偿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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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老板黄某为了防贼,在仓库内养了几条家犬和一条大藏獒,没想到因拴狗的铁链较长,在一次仓库卸货作业时,藏獒咬伤工人全身,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标题:仓库内养藏獒咬残工人,深圳一老板被判赔偿20万元

深圳晚报2018年12月03日讯 深圳一老板黄某为了防贼,在仓库内养了几条家犬和一条大藏獒,没想到因拴狗的铁链较长,在一次仓库卸货作业时,藏獒咬伤工人全身,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整形治疗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黄某赔偿20万元。

工人正卸钢管被藏獒咬伤

据了解,事发当晚7时30分许,在光明区某钢材建筑市场仓库场地,毕某正在卸一车钢管材料,忽然被老板黄某饲养的藏獒咬伤。工友蒙某在现场看到老板倒车时,毕某从钢管底下钻过进到院子里,仓库内养有几条家犬和一条烈性犬——大藏獒,藏獒忽然从里往外扑出来咬伤了毕某。而蒙某正好站在车子钢管堆上卸钢管,幸好未被藏獒咬到。

事故发生后,毕某被送往沙井人民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被狗咬伤。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对此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毕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整形治疗费用两万元。黄某不服该鉴定结论,宝安法院依法另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毕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毕某仍为九级伤残。之后,毕某提出了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整形治疗费用在内的赔偿请求23.1万余元。

被告未尽足够安全管理义务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对自己饲养的狗咬伤毕某的事实不持异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事发照片,可以看到事故现场堆放大量钢管,在钢管中间进入厂房处有一狭窄过道,过道内拴有一铁链及装有狗食的盘子。结合现场照片和原告受伤的情况可以证实,拴该犬所用的链子相对较长,饲养在进入工地办公房的狭窄过道中,原告面部受伤严重,虽无照片证明犬的种类,但可以推定被告饲养的犬类动物较为凶猛,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极易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被告未尽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据此,宝安法院判令黄某向毕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终审判决赔偿20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毕某是农村户籍,不应该以城镇户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黄某本人计算出的残疾赔偿金为4万余元,与一审判决的17万余元相差甚远,此外他还主张两万元的后续整容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再支付。对此,毕某称其2002年便来深圳打散工,且有居住登记,可证明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工作和居住。

深圳市中院终审后认为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毕某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处理正确,予以确认。但因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毕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得出的鉴定结论并未包含整形后续医疗费的建议,且在一般情形下整形医疗费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审判令黄某向毕某支付整形后续医疗费依据不足,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改判黄某赔偿毕某204301.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记者伊宵鸿)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