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深圳新闻>深圳要闻>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发布

条评论立即评论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发布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11月27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发布

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认定更简单了

深圳商报2018年11月29日讯 11月27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规定》简化了土地、建筑物的权属认定手续,取消了信息核查中的建筑物核查内容,并明确了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在城市更新推进过程中,拆除范围内手续不完善的土地、建筑物,需要依据现行政策进行权属认定。为提升城市更新效率,《规定》简化了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手续,明确了权属认定中可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形和可简化的具体手续。《规定》明确,对符合深府〔2010〕6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对象或者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权属认定中无需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

土地信息核查方面,《规定》取消了信息核查中的建筑物核查内容,相应删除了申请材料、核查复函中与建筑物相关的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历史用地处置的范围界定上,《规定》对《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征(转)地协议中约定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在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上,《规定》将用地行为发生时间要求调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为保证因落实历史用地处置意见而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可操作性,《规定》也明确,如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开发建设用地的规划容积不变。(记者江南鸾)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