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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公益广告立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益广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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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公益广告立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益广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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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深圳市委宣传部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起草了《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深圳市法制办审查。经初步审查,法制办形成了《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图为深圳市法制办官网公告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11月22日讯(记者张玲)深圳公益广告事业要发展,立法得先行一步。日前,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于近日全文公布了《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深圳市委宣传部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起草了《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深圳市法制办审查。经初步审查,法制办形成了《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作品创作、发布要求、监督检查、鼓励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七条,对公益广告的界定、管理、发布量标准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益广告标识或利用标识进行牟利。

  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79室(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iujx@fzb.sz.gov.cn。



【解读】深圳为什么要专门为公益广告立法?


在法制办公布的说明中提到了此次立法的背景。《广告法》修改之后,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广告法》授权,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作为公益广告管理的法律依据,《广告法》对公益广告的规定只有三个条款,《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有16个条款。

《广告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概括性很强,只是建立了公益广告管理的初步框架,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相对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了深圳市公益广告工作存在很多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对上述事项进行法律规范。同时,考虑到公益广告文化的地域差异性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必要制定地方立法,使公益广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公益广告需要动员相关行业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目前,深圳市有关公益广告管理的制度、做法和措施,散见于政府各规范性文件中,呈碎片化分布,不利于公益广告的系统管理。制定专门的公益广告立法,为参与公益广告管理的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统一的管理办法,有利于重新整合公益广告各项管理制度,使深圳的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系统化、常态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提高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推动公益广告的质量提升。


提高公益广告发布量标准

什么是“公益广告”?《办法》给出的概念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公益广告的范围:政务信息、服务信息、专题宣传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公共信息。同时也对相关标识的使用范围作了详细的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深圳公益广告”标识或者利用“深圳公益广告”标识进行牟利。

《办法》还对公益广告发布的管理职责体系、载体、评审、发布量标准、监督检查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以发布量标准为例,《办法》在目前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量标准基础上,对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发布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等部分指标要求相应作了比国家、省更高的要求。同时,新增了电影广告等部分媒介单位的发布量要求。

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办法》提高或者新增了部分发布量标准要求,目的是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益广告的发布,构建与深圳市全国文明城市相符的公益广告发布水平。


鼓励财政投入公益广告事业

《办法》专门新增设立了第五章鼓励促进,从多维度鼓励和促进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包括:规定市、区政府加大对公益广告事业的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制播机构创作更多优秀公益广告,规定市宣传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举办公益广告大赛,评选推广优秀公益广告作品,依法保障公益广告制作者的著作权等系列规定。



附录:关于公益广告发布量标准的相关条例(详见《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第十八条【电台、电视台发布量标准】广播电台(含各频率)、电视台(各频道)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当日商业广告时长的5%;且广播电台(含各频率)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各频道)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均不得少于2条次。


第十九条【电影发布量标准】电影放映单位在播放每部电影前播放广告的,播出公益广告不得少于1条(次)。


第二十条【报纸、期刊发布量标准】报纸、期刊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5%,且要履行下列发布义务:

(一)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日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

(二)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三)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四)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第二十一条【网站发布量标准】发布商业广告的网站应当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5%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其中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发布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 

第二十二条【楼宇广告、投影式广告发布量标准】发布楼宇广告、投影式广告、移动电视广告、车载电视广告的媒介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10%。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量标准】户外广告设施的媒介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发布公益广告:

(一)公共用地以及机场、口岸、公路(含高速公路)非公共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大牌、大型电子显示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5天或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15%;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

(三)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地围挡发布量标准】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围挡上按下列标准发布公益广告: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当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