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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仇致人死亡 宝安沙井一黑社会组织成员陈某钦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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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仇致人死亡 宝安沙井一黑社会组织成员陈某钦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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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以陈某东为首,下有五个层级,伍某东处于第二层级,被告人陈某钦、谭某、黄某均拜伍某东为大哥,属于以陈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层级成员。被告人陈某钦、谭某另招募多名组织成员。

深圳新闻网11月21日讯(记者 张玲)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黑社会案件的判决结果:宝安沙井陈某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陈某钦、谭某、黄某等三名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日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以50万元和20万元不等的罚金。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自1994年以来,陈某东(已判决)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罪犯伍某东、陈某田、赖某棠、王某明、陈某强、曾某发等作为积极参加者,组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陈某东为首,下有五个层级,伍某东处于第二层级,被告人陈某钦、谭某、黄某均拜伍某东为大哥,属于以陈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层级成员。被告人陈某钦、谭某另招募多名组织成员。

伍某东与被告人陈某钦因积怨寻机报复被害人钟某。1998年8月15日晚,伍某东与被告人谭某、黄某均发现被害人钟某的行踪,伍某东便告知陈某钦,让其到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口会合。

被告人陈某钦立即叫上一起在宝安区福永镇一大排档喝酒的文某峰、陈某才(均已判刑)等人赶至约定地点。伍某东已准备好砍刀、雷鸣登猎枪、车辆等工具。随后,被告人陈某钦、谭某与文某峰、陈某才等人乘坐被告人黄某均驾驶的汽车,跟踪等候被害人钟某。

次日1时许,当被害人钟某返回其位于宝安区宝城甲岸村住处的楼下时,被告人陈某钦与文某峰、陈某才等人持刀猛砍被害人钟某的腿部、臀部等处,被告人谭某持枪向被害人钟某射击。

尔后,被告人陈某钦、谭某等人乘坐被告人黄某均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钦、谭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两人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钟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黄某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钟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名被告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