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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13岁少年头伸出天窗被限高杆撞亡,谁该为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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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13岁少年头伸出天窗被限高杆撞亡,谁该为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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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头伸出天窗,经过限高杆时未及时躲避被当场撞亡……这样一则新闻最近在不少人的朋友圈刷屏了。事故的起因看起来匪夷所思,其背后,其实有各种法律关系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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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故发生后,江西公安微博发布的相关事故调查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11月2日讯(记者张玲)13岁少年头伸出天窗,经过限高杆时未及时躲避被当场撞亡……这样一则新闻最近在不少人的朋友圈刷屏了。这起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让人痛心,起因看起来令人匪夷所思,其背后,有各种法律关系需要厘清。

据报道,10月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相关报道:悲剧!一少年头伸出车天窗被限高杠撞亡

“头、手不能伸出窗外!”老生常谈的乘车安全须知,有必要时时在所有人耳边敲响警钟。关于这个交通事故以及未成年人安全问题,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艾青有话想说。


记者:悲剧已经发生,同车的司机和车上的成年人(如果有其他成年人乘客的话),在这起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在事故认定时,交警可能依据什么来判定各方的责任?

艾青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同车的司机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她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一些助人为乐的行为,例如让人搭顺风车,帮助邻居照看小孩,邀请熟人参加宴会等等以增进情谊为目的的行为,在法律上通称这类行为为“好意施惠”,本案中的“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从法律层面上说,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后果,但当好意施惠行为给受惠人造成损失,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时,就会产生法律后果。例如本案中,袁老师的施惠行为给受惠者即13岁的钟某造成损害时,则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围。”

在事故认定时,交警可能依据什么来判定各方的责任?

首先说孩子的责任。

艾青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13岁的钟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对自己的行为有了相应的认知能力,应该认识到自己坐在行驶的小车车顶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见,所以存在过错。

再来说老师的责任。

“袁老师(司机)和车上的成年人(如果有其他成年人乘客的话)带13岁的钟某开车外出玩。因钟某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带钟某出去玩这个先行行为使非监护人袁老师及车上其他成年人对钟某有保护以及救助的义务。但袁老师在看见钟某坐在小车车顶这种明显存在危险的行为,却没有及时制止。因袁老师的不作为导致了钟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所以袁老师需要承担较大责任。”

但是,“好意同乘中遵循的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本案中一定程度上有钟某自甘冒险的因素”,艾青指出,《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及法释[2003]20号第2条第1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过失相抵。

因此,交警可能最终可能会认定袁老师与钟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占50%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