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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79号渔船海鲜被省消委会告了 赔偿金不是随便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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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79号渔船海鲜被省消委会告了 赔偿金不是随便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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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号渔船的这宗公益诉讼案子,很多深圳市民(消费者)表示相当关注:终于有消委会为消费者打官司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场官司为何打?怎么打?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是随口报出的价格,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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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销有毒海鲜产品,深圳七十九号渔船被广东省消委会告上法庭

 深圳新闻网10月22日讯(记者张玲)连续多次销售“毒海鲜”,深圳一家餐饮公司近日被广东省消委会告上法庭!记者10月18日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10月15日,该会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在四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

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七十九号渔船的这宗公益诉讼案子,很多深圳市民(消费者)表示相当关注:终于有消委会为消费者打官司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场官司为何打?怎么打?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是随口报出的价格,还是有法律依据?本期张玲说法,有请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张爱东律师为我们做详细解读。


【关于省消委会起诉的法律依据】   

记者:广东省消委会起诉79号海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张爱东律师告诉记者,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加入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同时将“法律规定的有机关和有关组织”列入适格原告的范围,也就是说,像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组织,目前确实有权提起公益诉讼,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及省级消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就说的是“公益诉讼”。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2016年)只有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包直辖市)才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地级市及以下的消费者协会是没有作为原告的权利的。

记者采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经纬时获知,事发为2016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才能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以深圳市罗湖检察院就对广东省消委会发起检察建议。现在根据深圳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后遇到同样的问题,市级消费者委员会同样也可以提起诉讼。


【关于购销有毒海鲜产品的性质】

记者: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行为,如何定义它的违法性?

张爱东律师指出,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行为,从刑法的角度,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民法的角度,构成民事侵权,二者是并行不冲突的。人们往往食用这些食品时,并没有直接导致立刻可见的后果,因此受害者并不像三鹿奶粉事件那样容易找到,甚至说,三鹿事件最终很多消费者也难以确定自己是因为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导致的疾病。而这种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检察院律所消委会三者的关系】

记者:此次有检察院,有律所,还有消委会介入,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张爱东律师分析说,三者的关系是这样的:律所是代理人,为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和代理提起诉讼,使诉讼更专业。

“我理解的是,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并不是什么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也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范围。具体到本案,广东省消委会作为原告已经足够了,检察院只是在证据材料上提供支持,将刑事案件既有证据提供给消协,协助消协提起诉讼。


【关于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依据】

 记者:广东省消委会提出,判令被告在四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道歉声明的次数,以及惩罚性赔偿金诉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张律师表示,“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修改滞后,在《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公益诉讼明确规定进去。根据立法精神,广东省消委会提出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代表不确定的多数消费者,因此适用上述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的规定,并没有法律障碍。”

张律师告诉记者,“我没有看到案卷,但从诉讼请求计算方法上来看,应该是通过销售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来计算,消费者的损失无法计算,但我相信本案的销售价款总额是可以确定的。”


【关于普通消费者个人的民事诉讼请求】

记者:在79号海鲜店就餐过的消费者,能否和公益诉讼捆绑,提起民事赔偿诉求?

按照张律师的分析,如果确实产生了实际损失的,那么消费者确实可以提起诉讼,但问题是消费者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比较困难。赔偿原则上是针对能够证明自己有实际损失的情况。“我认为,消费者确实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其中使用的证据就包括这个刑事案件的一些证据。”


【关于张爱东律师】


张爱东律师

张爱东,201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年9月开始在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工作。张爱东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先后担任深圳安吉尔集团商标维权案、香港屹峰集团“木九十”、“Wakeup"眼镜品牌商标维权系列案的主办律师,同时还代理苏炳添、张培萌、谢震业、刘翔、葛优等提起肖像权、名誉权侵权诉讼,并代理多宗劳动者维权仲裁诉讼案件及房屋买卖等传统民诉案件,涉列范围广泛。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