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深圳新闻>深圳要闻>

深圳首部急救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十大变化了解一下?

条评论立即评论

深圳首部急救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十大变化了解一下?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终于有了第一部急救条例!6月27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急救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深圳首部急救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十大变化了解一下?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终于有了第一部急救条例!6月27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急救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深圳利用特区立法的优势,为医疗急救工作提供法治“护航”的举措。

《急救条例》将为整个深圳的医疗急救带来很多新变化。对于市民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急诊后继续住院治疗的,急救费用可纳入医保住院报销范围,公共场所要逐步配置AED;对于急救从业者来说,最重磅的变化莫过于院前急救中新设了“医疗救护员”岗位,其可随120救护车出诊,处理一些轻症,缓解急救医生的紧缺。

变化一

急诊费用可按住院标准“报销”了

就急病需要看急诊,按现行规定,患者在急诊科或者留观区的医疗费用,只能按照门诊的标准“报销”,而《急救条例》施行后,如果患者需要住院治疗,这一部分费用将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按住院待遇进行医保支付,相当于提高了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负担。

相关条文:

第四十四条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接受救治后,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继续治疗的,在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的救治费用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按照本市医疗保险有关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变化二

公共场所要配置AED

近年来,深圳街头屡屡发生有人心脏骤停倒地猝死的事件。在专业急救人员到来前,如何抓住黄金时间抢救患者?根据国外实践,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心脏骤停的抢救成功率至少提高50%左右。早在2000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推行公众场所配备AED计划,而我国公共场所AED的配置几乎为零。

深圳《急救条例》也参考发达国家做法,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规划,并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备。

相关条文:

第四十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内应当有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变化三

学校等公共场所要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深圳《急救条例》还规定,各级学校、特定行业、相关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要普及员工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培训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公众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

已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使其掌握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定期开展急救应急演练。

第四十九条重大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活动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开展危险性大的竞技体育或者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应当配备掌握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第五十条各级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小学学生正确拨打“120”急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医疗急救基本知识。

变化四

新设医疗救护员,不是医生也能出车救人

由于风险大、工作累、待遇差、晋升空间有限等困境,目前我国院前急救医生严重不足、流失率高。

为此,深圳《急救条例》借鉴英美等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地区的经验,设立了医疗救护员岗位,在非紧急的情况下代替医生的部分急救职能。

医疗救护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如果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的医疗救护员,在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还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已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医疗救护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的医疗救护员,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变化五

出车也要“分级”,不是每次都要派医生

新设了医疗救护员岗位之后,与之配套的是院前急救分级调度。

目前我国院前急救的理念是“把医生以最快速度送到病人身边去”,120出车必须有一名医生随车。但在我国院前急救资源极度紧缺的现实下,这种调度模式已经难以为继。随车的医生如果只是去处理简单的中暑等情形,也可能会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

为此,深圳《急救条例》引入了欧美发达国家应用多年的分级调度系统,120接报后,先评估患者的病情,属急危重症则安排医生出诊,如果病情轻微,可以只安排护士或者医疗救护员前往。

近年来,杭州等国内部分城市已率先开始使用分级调度系统,在调度决策的准确性、急救资源优化利用、提高院前抢救成功率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

相关条文:

第十八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三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护士或者医疗救护员。

第二十六条市急救中心接到呼叫电话后,应当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及时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二)院前急救车辆和相应的医疗急救人员;

(三)送治的医疗机构。

变化六

120该把病人送哪?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120救护车接到患者后,该送到哪里救治?目前,这主要由院前急救人员自行判断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有个别急救站接到有钱的患者就拉往自家医院,没钱的患者就送到别的医疗机构。

而在深圳《急救条例》规定建立院前医疗急救分级调度后,上述弊端就能避免了。《急救条例》规定,院前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要统一根据市急救中心的分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指定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从而避免选择送治医疗机构的随意性,也有利于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统筹安排。

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症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需要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根据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因患者伤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经市急救中心改变调度指令后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变化七

送到哪个医院有时可听患者的

120救护车把患者送到哪里,要不要听患者的?一直以来,这个话题都争议不断,也时常发生纠纷。

在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的基础上,《急救条例》也提出可以“兼顾患者意愿”,规定除了患者有生命危险、需要隔离治疗等5种情形外,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听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将患者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但应当提前告知风险,由患方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并告知市急救中心。

相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应当予以记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

(一)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

(三)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四)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变化八

欢迎社会办医院“主动加入”急救网络

以往,医院想参与急救网络,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加入”。这让很多民营医疗机构望而却步。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把急救网络的“蛋糕”做大,深圳《急救条例》把“指定加入”模式调整为“法定加入”+“主动加入”。即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和符合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必须“法定加入”,而符合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主动加入”。

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公立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第十三条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入网协议应当包括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要求和规范、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变化九

120把患者送达医院后,15分钟内要交接完毕

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院前院内急救衔接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发生医疗机构不及时接收患者、甚至扣押急救车辆担架车的情况,不仅影响了患者的及时救治,也导致急救车辆不能及时返回待命。这不仅发生在深圳,也是全国医疗急救遇到的共同难题。

深圳《急救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在接到院前医疗人员的急救通知后应当做好接诊准备,并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交接手续。

相关条文:

第四十一条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人员有关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准备。

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与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变化十

内科、外科、儿科医生聘“副高”要有6个月急诊经历

急诊医生紧缺,该怎么办?让内科、外科、儿科医生到急诊科“轮转”是个好办法,不仅能解决急救医生荒,还能有效快速提高内科、外科、儿科医师的医疗急救能力,从而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急救水平。

深圳《急救条例》规定,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

相关条文:

第二十四条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记者郑健阳通讯员深卫信)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