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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将完善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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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将完善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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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我委在《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新闻网9月26日讯(记者 施冰冰)9月26日,“深圳规划国土海洋”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我委在《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提高文件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05号令),现就文件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6室土地利用处(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lyc@szpl.gov.cn。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9月26日

政策起草的背景  

2016年10月,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作为其配套实施政策,2017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下称《遴选办法》)。上述两个办法创新提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机制,为落实产业用地类别化供应提供政策依据,同时,政策在强化产业项目监管的同时,降低产业用地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自2016年我市实行“强区放权”改革之后,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工作全部下放至区级政府,各区级政府也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配套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稿,进一步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市场化供应政策。

政策起草的必要性

2018年,我市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降低用地用房成本等要求,2018年5月,我市正式施行的《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办〔2018〕1号)对总部产业项目用地的遴选及供应进行了细化规范,同时对其他产业用地的分类管理和精准供应提出了新要求。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将产业项目遴选、土地供应及事后监管等与近期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进行了充分衔接,加强了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遴选与分类管理。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产业项目用地监管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市场化的有效配置。

政策起草的亮点

1

整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机制,实现土地精准供应

为优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机制,提高遴选效率,《管理办法》在《遴选办法》的基础上,对篇章体例进行调整,增加“第二章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此章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各环节的工作时限;二是将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竞买资格条件设置提前至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环节,在遴选方案中拟定土地竞买资格条件,与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送审定;三是增加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提高遴选的时效性,促进供地效率的提升。

2

鼓励企业联合竞买,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为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以空间聚集促进产业升级,此次《管理办法》增加重点产业项目可“联合竞买”,并明确联合竞买相关操作规程。一是,在申请产业项目遴选、申请投标或竞买土地以及产业发展监管等环节,都增加联合竞买的相关内容;二是,完善联合竞得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联合竞得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对联合体各成员的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类型等分证办理,均限定不得转让;联合竞得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由中标或竞得联合体共同共有,初始登记后不得分证。三是,对联合竞买用地的企业予以地价优惠。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遴选方案确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作为合作方联合申请的,出让底价按照市场价格的50%确定。

3

完善地价标准,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地价标准方面,原试行政策规定“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评估价的5%确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在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评估地价的3%到5%之间确定,在遴选并方案中明确”。此次《管理办法》修改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遴选方案确定为单一意向用地单位的,按照市场价格的70%确定;遴选方案确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联合申请的,按照市场价格的50%确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市场价格的3%确定,同时适用重点产业项目优惠70%的比例及产业修正系数0.5,租金按年支付。

4

构建土壤环境保护机制,强化生态保护

2016年,国务院在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明确提出“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增加土壤环境保护要求相关内容。

首先,明确市区环保部门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市环保部门制定相关规则及标准,区环保部门负责土地供应前的环境评估和治理修复,以及对转让、收回土地的土壤环境评估报告予以核查;其次,设置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前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再次,将土壤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产业项目遴选审查、土地供应合同签订、产业发展监管等环节中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考核;最后,明确土地转让、收回前须完成土壤环境评估,修复治理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

贯彻落实强区放权,细化产业发展监管

《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产业发展监管的内容:一是产业发展监管实行属地监管,产业项目所在区政府作为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建立并施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产业监管考核机制。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产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以供各区政府参照执行;三是优化退出机制和梯度处置。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租人)在开发建设前或达产后,均可按相关规定选择主动退出;另一方面,如有法律规定、土地供应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须承担责任的情形的,由区政府根据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分梯度进行处置,处罚力度应与违约情形严重程度相匹配,直至解除土地供应合同。各区政府应当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具有可量化的处置措施。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规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情形及处置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当一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