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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对一宗 “涉黑恶”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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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对一宗 “涉黑恶”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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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张某、欧某铭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原标题:龙岗法院对一宗 “涉黑恶”案公开宣判

深圳新闻网讯 近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张某、欧某铭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该案的公开审理中,30余名省、市、区人大代表和龙岗区政协委员,龙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符波及有关领导等现场全程旁听见证了庭审。

龙岗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开始,杨某辉等6人(均已被判刑)纠结大批社会闲杂人员,以许某华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均已被判刑),被告人张某、欧某铭等19人(除张、欧二人均已被判刑)为成员,盘踞在坪山坑梓一带,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9月20日晚,“小胖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与唐某南(已被判刑)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小胖子”所在的“四川重庆帮”与唐某南所在的“贵州帮”两方多人对峙。子夜时分,唐某南一方先是持铁棍打砸了“四川重庆帮”一成员所开发廊,继而开车冲向对方人群,被告人张某、欧某铭等人随即包围该车进行砍打,致使车内一人身中多刀,后被送往坑梓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潜逃12年后,张某、欧某铭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欧某铭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与其中,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被告人参加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该案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中央明确的10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及深圳市明确的26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合议庭综合考量,对二被告人两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包力 通讯员张建国)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