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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买卖做不得!深圳4个月内35人因这一行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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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买卖做不得!深圳4个月内35人因这一行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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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收购驾驶证分这样的小广告随处可见,墙上贴着的,路上躺着的,有的还直接在路上小声吆喝上了~

深圳新闻网9月5日讯(记者施冰冰)开车闯红灯、玩手机、压实线……又被扣分了,可一本驾照也就12分,不够扣咋办?很多人会选择买分!这也就滋生了一批以买卖驾驶证分为主业的“从业人员”。但小编要在这里提醒各位,现在深圳交警正大力查处违法买卖驾驶证分行为,从不懈怠!数据显示: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7日,已拘留犯罪嫌疑人35人,警告117人!

高价收购驾驶证分这样的小广告随处可见,墙上贴着的,路上躺着的,有的还直接在路上小声吆喝上了~

黄女士看着这些小卡片,心里打起小算盘,卖点分就能赚钱!何乐而不为?

8月21日上午7时,她毫不犹豫地拨通了小卡片上的电话,询问对方是否收购驾驶证分,并加了对方微信。

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卖11分竟有4000元,四舍五入一分竟有四百元!!仿佛听到了钱的呼唤~

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黄女士与收购驾驶证分的轩某取得联系,按照轩某的指示先去照相馆拍照,再将驾驶证转入深圳。

随后黄某夫妻与其他两位"同道中人"坐上轩某租来的黑色本田小车,轩某将一车人带往东莞,声称要到东莞扣分。黄某虽然心生疑虑,但为了四千块钱,仍旧头也不回!

一行四人就这样走上了轩某的套路

让蜀黍来为你重现一下

轩某娴熟的犯罪手法

第一步:办卡!

轩某先带着"三头待宰的羔羊"去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用来交罚款。

第二步:吃饭!

办完卡,轩某迫不及待地请客吃饭!带着黄某等人来到湘菜馆,摆上一桌"鸿门宴"。

第三步:套近乎!

饭桌一顿畅聊后,黄某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轩某,并同意他将罚款转入卡中,到终端机操作处理违章。

一共六宗违章,六笔扣款

黄某驾驶证被扣十一分!

接到扣款通知的黄某以为事情办妥了,正等着轩某回来结算"工钱",却迟迟不见轩某踪迹!焦急等待两三个小时后才发现,车已经不在原来的位置了,电话也打不通了。这时一行人才恍然大悟,自己被骗了!

8月22日,深圳交警接到黄某的报警,根据她提供的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平台解析出粤B牌黑色本田小车的出没点,进行摸排蹲守,最终锁定轩某驾驶的粤BS7**4号车以及轩某的住处。

8月24日17时,深圳交警成功抓获嫌疑人轩某,并依法到其住所内检查,在其家中搜出大量小广告、数部手机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在其手机内查出卖分群众黄某的扣分信息!

据轩某供诉:22日当天他成功骗扣黄某的驾驶证分,而另外两名男子由于系统问题违章没有处理成功,于是处理完六宗违章后自己就偷偷离开了。

经查,嫌疑人轩某作案地点主要为深圳东莞两地,作案手法一般为以路面小广告等各种小广告的形式,以高价收驾驶证分数为幌子将卖分人员带至东莞、广州等地进行扣分,并以各种理由骗取卖分人员银行卡,再以预办理为由骗取卖分人员手机验证码后进行违章处理操作,操作完成后以银行卡卡住为由将卖分人员骗下车随后离开。

其作案手法娴熟,违法性质恶劣。目前,嫌疑人轩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深圳交警大力查处违法买卖驾驶证分行为,从不懈怠!数据显示: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7日,已拘留犯罪嫌疑人35人,警告117人!

提醒广大车友卖分不仅可能上当受骗,而且会泄露个人隐私!

切莫卖分求财,因小失大!

违法买卖驾驶分的法律法规别说你不知道!

1、违法行为人买卖记分,或者将驾驶证提供给他人办理记分,或者中介人员组织买卖记分,串通卖分人顶替买分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的,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

2、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群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不需要扣分,但违法行为人谎称需扣分并声称帮忙办理代扣分,实际上仅是为群众代缴罚款,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诈骗定性予以处罚。

3、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

4、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删除驾驶人记分,收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

5、将获得他人的个人驾驶证信息用于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或者出售、提供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

6、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用于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侦查。

以身试法,得不偿失哦~

来源:深圳交警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