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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税务“纠错”具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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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税务“纠错”具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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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创投行业的税务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个人投资者参与创投需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最高税率为35%,而过去大多数地方采用20%税率。一个行业的税率变化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具有遍及社会各个层面的样本意义。

上周,创投行业的税务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个人投资者参与创投需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最高税率为35%,而过去大多数地方采用20%税率。一个行业的税率变化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具有遍及社会各个层面的样本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按照最高35%税率计征有2008年的明文规定。20%的优惠税率,源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吸引外部投资的考虑,擅自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其税率适用于20%。”故此,此番税率调整有“纠错”“正本清源”之说。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是硬道理。法律法规在前,国家税务总局“纠错”乃依法说事依法行政,完全合法。合法之外,是否合理,可以讨论一番。

为什么会有地方20%优惠税率的出现?这和那些年经济社会发展常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大环境有关。地方要发展经济、吸引投资,采取各种变通做法,在“摸石头”的环境下,“不合法”的税收优惠事实上是被默认的行为。否则,如何解释2008年的法规,有些地方“绕道”而行,且迟至10年以后的今天才被“纠错”。

这则消息出来后,创投、税务、第三方等讨论很多,聚焦处还包括创投企业的特殊性,是否适合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规则等。据媒体报道,创投协会也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税总也就相关亏损抵扣等做了说明。利益各方充分参与、表达意见,向社会公开透明,是非常必要和良好的做法。在税制改革,国地税合并,强化征管的背景下,诸如创投企业税务“纠错”的事情仍有可能发生,若能因此案例,而引导社会各方在更广泛更合理情景下“纠错”,甚至超越税务体系扩展至整个社会、经济领域的“纠错”,则善莫大焉。(本报评论员 刘伟)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