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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黑午托”有望转正纳入监管 快报名参加9月6日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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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黑午托”有望转正纳入监管 快报名参加9月6日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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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通告了解到,深圳市法制办拟于2018年9月6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通过微信平台举行《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告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8月23日讯(记者 张玲)深圳市法制办8月23日就校外托管相关立法听证会在官网发布通告。记者从通告了解到,深圳市法制办拟于2018年9月6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通过微信平台举行《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采用网上听证方式,通过“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征集的代表不超过70人,其中校外托管机构代表15名(每个机构限1名人员参加,需上传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学校代表15名(每个学校限1名人员参加,需上传提供机构代码证和授权委托书),市民代表40名。

有意向参加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请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并于2018年8月24日9:00—9月4日24:00期间进入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菜单“互动交流”--“立法微信听证”报名参与听证。

深圳市法制办工作人员提醒说,进入报名页面后,请校外托管机构代表和学校代表通过“企业或组织代表”的通道报名,由于每个微信账号仅有一次提交报名信息的机会,请务必确认报名信息无误后再提交。

记者了解到,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管理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是否赞同《管理办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类型、登记变更、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赞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安全保障义务?

(三)是否赞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四)是否赞同《管理办法》关于家庭式托管的规定?

(通告地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通过微信平台召开《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通告

 

【解读】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为何要进行调整?都有哪些调整?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8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中央“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以及近年来深圳市有证校外午托机构数量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递增的校外午托学生需求等情况,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完善。

记者采访中获悉,原《办法》设立的以行政审批的形式要求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向教育部门提交“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缺乏上位依据。

其次,《食品卫生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方面监督管理等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公安部2012年修订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不同领域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新的规定,尤其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等方面,直接关系到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开展登记申请和服务活动。

上述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部委规章,在审批工作方面确立了许多新的管理规范,亟待根据有关规定调整深圳市原有做法。

学校午餐午休管理明确“校内为主、校外为辅”原则

2018年7月30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的意见》(市府办规〔2018〕8号),为完善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机制,妥善解决学生午餐午休这一重大民生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其中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定、各区完善学生午餐午休管理机制、明确“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调整校外午托机构登记设立性质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在申请登记流程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设定了前置行政审批,环节较多、耗时较长,不利于深圳市校外午托行业和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校外午托机构有限数量与逐年递增的学生午托需求不相匹配。

深圳市法制办于2017年牵头开展针对原《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多次召开针对原《办法》修订工作座谈会。据悉,本次修订方案主要突出体现两个方向:

一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涉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托管服务的总体思路,坚持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发展学生托管服务,为需要托管服务的学生提供方便;

二是针对校外托管机构,按照设立目的分为两种类型,即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鉴此,新《办法》新增加了商事登记方面的相应规定。

调整校外午托机构性质 让“黑午托”纳入政府监管视线

关于校外托管机构性质,原《办法》只允许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新《办法》允许举办者按照机构成立目的选择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致力于逐步减少目前“黑午托”数量,让“黑午托”择机转正,纳入政府监管视线。(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新《办法》规定举办者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或者商事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清算等内容,取消了前置行政审批的规定,但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校外托管机构必须符合食品经营、消防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鉴于校外午托机构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而非教育教学行为,涉及消防、卫生、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等专业领域,这些领域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具备对这些领域做出判断的职责和能力,难以实施有效的审批和监管,因此删除了原《办法》中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规定。

搭建信息共享机制 设立过渡期 有偿培训应审批

记者了解到,原《办法》实施多年来,在信息共享、责任分配、联动配合等方面缺乏有力抓手,各部门间协调力度不足,因此,在监督管理环节,搭建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包括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年度检查方面,畅通投诉推送机制。

考虑新《办法》调整了机构设立的有关标准,为校外托管机构设立了一年过渡期。

新《办法》还规定,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提供除有偿教育辅导、培训等服务,需要取得教育部门的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家长之间互相托管不满8人可不登记校外托管机构

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即学生家长之间相互为子女及同学提供善意托管协助,这种情况往往托管的人数和规模都比较小,新《办法》规定,托管学生数不满8人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新《办法》强调,提供托管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与受托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求受托家长和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应当签订托管协议,并且要确保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休息、就餐环境,尽到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