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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虐狗和犬只伤人,这两件事真的没“法”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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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虐狗和犬只伤人,这两件事真的没“法”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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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我们掩卷思考的是,律师的结论是,就养狗人士和非养狗人士之间的对立情绪而言,“法律并非万能,对日常社会生活的行为,用法律规范调整并非最佳选择。”惩治养犬不文明行为的执法难度很大,“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中的操作问题。”

 

同场加映:本网原创小视频《遛狗栓绳》

 

深圳新闻网8月17日讯(记者 张玲)最近关于犬只伤人的讨论在网上持续发酵,尤其是狂犬疫苗事件之后,深圳市民对犬只管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大。最近一两个星期,微信朋友圈频频转发某治疗结核病的药被奉为合法毒狗的文章,深圳街头多处出现带鱼钩的香肠(此种香肠被视为诱狗的饵料),引得不少养狗人士恐慌,称“不敢遛狗”。

另一方面,关于各种虐狗虐猫的新闻也不时出现在新闻里,挑战人类的善良底线。我们也注意到,犬只伤人的数据也触目惊心。上述种种,进一步加剧了养狗人士与不养狗人士的对立情绪。

虐(毒)狗和犬只伤人,这两件事真的没“法”管了吗?本期的张玲说法,我们请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韦用文律师,以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宁律师为我们进行解读。

值得我们掩卷思考的是,律师的结论是,就养狗人士和非养狗人士之间的对立情绪而言,“法律并非万能,对日常社会生活的行为,用法律规范调整并非最佳选择。”惩治养犬不文明行为的执法难度很大,“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中的操作问题。”

*提醒:市民若发现不文明养犬或违法养犬等行为,可直接拨打市城管局24小时服务热线“12319”举报。*

 

【关于犬只伤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记者:犬只伤人,或者扰民,目前法律上有什么救济途径?受害人如何取证?

韦用文律师解释说,犬只伤人或扰民,目前在深圳主要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犬只伤人,受害人可报警取证,可追究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犬只扰民,受害人可向养犬主管部门即城管部门投诉并取证。

王宁律师给出一些取证的建议。她说,犬只伤人或者扰民,养犬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怎么取证呢?如果是犬只伤人,通常需要当场立即固定证据。

“如果养犬人配合,立即送伤者就医,那就比较容易;如果养犬人离开或逃避,那么伤者可以采取呼救等方式,引来围观者,使养犬人无法脱身,要求养犬人提供联系方式、姓名、住址等信息,同时立即对犬只以及伤处以及所处环境等进行拍照。紧急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报警方式。”

王宁律师称,如果是犬只吠叫扰民,可以自行上门与养犬人沟通,或者报告给物业管理处,请求物业管理处陪同上门查看。

“总之,如何取证,这是一个比较生活化的问题,法律上并不会事无巨细的进行指导或者规定,而是要靠大家发挥生活中的智慧。”

不栓绳的狗,危险!(本网资料图片)

【关于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发生犬只伤人时,养犬人的责任是什么?如何处罚,如何赔偿受害者?如果是流浪犬呢,是否会因为犬只无主人,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韦律师称,犬只伤人,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流浪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王宁律师指出,问题就在于,通常我们很难找到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或者伤人的流浪犬本来就没有饲养人,而是流浪犬只生下的,出生之后就一直在流浪,所以是确定不了侵权责任人的。因此有人说,被流浪犬只所伤只能自认倒霉,这个说法并非没有道理。

韦律师的观点是,这个时候,城管部门就要承担起责任来。城管部门应当做好流浪动物的管理,避免伤及无辜的群众

 

【关于主管部门的作为】

记者:部分人对犬类存在厌恶情绪并且诉诸私刑,是否和相关法规的内容过于模糊,或者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有关?

韦律师指出,如果有人对动物动用私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维权,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下药毒狗可能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事立案起点5000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另外,网文中提到毒狗所用的异烟肼如果确认为有毒物质的话,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投毒罪。但是异烟肼是一种处方药,根据药性来看,对人的致命性要比狗低很多,异烟肼也不像某些有毒物的危害性那么大,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有毒物质有待商榷。

在此,韦律师想强调的是,法律并非万能,对日常社会生活中一些行为,用法律规范作调整并非最佳选择。我们更应当避免养狗人士和非养狗人士的对立,养狗人士要严格遵守条例,文明养狗,避免狗伤人,非养狗人士也要尊重他人爱狗的自由,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寻求到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权利边界,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不养犬人士对犬只的厌恶情绪,在王宁律师看来,更多是因为养犬人士的不文明行为。如果不文明养犬行为没有及时得到惩处,对犬只诉诸私刑就成为不养犬人士的无奈之举。

王律师也注意到,针对养犬人士不文明行为的执法,本身是有难度的。“比如你刚刚看到饲养人不栓狗绳带狗上街、或者狗只随地大小便,等你打电话举报,饲养人和狗早已经没了踪影。”

不栓绳遛狗的人,用的最多的理由恐怕是“我的狗不咬人”,并且据此认为别人怕狗是矫情、是大惊小怪,“这就是很不尊重别人的表现。人人都有恐惧的自由和权利,哪怕是蚂蚁,我也有恐惧的权利。你不能以‘不咬人’一句话就说服我不怕狗,就剥夺了我恐惧的自由”王宁说。

狗与人之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本网资料图片)

【关于虐狗事件中动物的生存权】

记者:从虐狗和毒狗的角度看,对动物的虐杀是否也有“法”可依?最难的点在哪里,是证据的获得,还是其他?除了舆论或道德上的谴责,动物的生存权有没有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韦律师指出,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养犬主管部门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可对无主犬做处理。至于如何处理,法规未做明确规定。但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出可以任意对动物虐杀的结论。

“当然,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对于动物的权利保护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关于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还不健全。对于犬只等动物的生存权保护,建议我国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对犬只的管理做法,认定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赋予犬只高于一般家畜的法律权利,以特别保护。 ”

 王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动物并不是权利的主体,而只是一个物、一个财产,是人的权利的客体。“如果动物受到损害,只能是饲养人主张财产被损害的赔偿。”

她说,动物被虐杀的,通常只能是主张狗本身的价值损失和饲养人的精神损失。“但是动物被毒杀或者虐杀的,最难的还是取证的问题。因为毒杀或虐杀通常都是暗中进行的。”

【关于文明养犬的共识】

记者:遛狗不牵绳,不带口罩,在街头并不少见。文明养犬如果只是一个倡议,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法律是否应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韦律师告诉记者,其实,《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如何文明养狗有明确的指引,但是目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执行效果较差。因此,最关键是,养狗人士自觉守法,严格按条例规定养狗,禁止养烈性犬,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同时养狗主管部门(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加强管理

韦律师表示,他认同一句话:“‘毒狗杀狗’之所以能够被认同、获得支持,看似是人类由于被狗所伤而采取的无奈之举,但其根源在于不文明养狗现象引发的社会矛盾,在于随意弃养产生的流浪宠物对人类构成的威胁,是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转嫁给了动物。”

王律师的观点是,法律在社会进步中应当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对于不同事情,法律的作用是不同的。惩治养犬不文明行为的执法难度很大,“我觉得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中的操作问题。”

韦用文律师

【关于韦用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培训与律师发展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共党员,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优秀志愿律师,是广东青年律师“千优百俊”计划律师。

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和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

韦用文律师专注于股权投资、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等业务,在金融保险、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曾参与多家企业新三板挂牌、投资并购、股权设计等资本业务,目前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熟练掌握各类诉讼、仲裁程序,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超过300件。曾在建行、华安保险总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长达8年,拥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工作经验,对金融行业有深入了解。

曾担任深圳电视台、深圳电台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深圳卫视、深圳电台、全景网等媒体采访,对金融、经济等不同时事热点发表法律专业意见。

 

王宁律师

  【关于王宁律师】

  200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合同公司类的商事纠纷、民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王宁律师常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法观天下”等栏目中点评热点事件。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