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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时限拟统一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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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时限拟统一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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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 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审批工作,该委起草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申报规定”)及《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审批规则”)。

深圳新闻网8月6日讯(记者 潘润华)8月6日, 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审批工作,该委起草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申报规定”)及《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审批规则”)。记者了解到,此次《审批规则》规范了更新单元计划的办理时限,统一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及公告时间)。

据了解,《申报规定》旨在指导市场主体如何开展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工作。与之对应的,则是区城市更新机构的审查和区政府的审批工作。此次制定的《审批规则》将指导各区开展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和审批工作。《审批规则》适用于深圳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制定、调整和调出的审查及审批工作。综合整治类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和审批工作,不适用该规则。

《审批规则》对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更新单元计划的办理时限将统一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及公告时间)。此外,将更新单元计划的程序统一确定为窗口收文、审查及公示、公示意见处理及报审、计划公告、计划备案和标图建库六大环节,并对相关环节的办理时间和办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值得一体的是,《审批规则》规范了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办理要求,对各区政府及其更新机构、市规划国土部门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审查要求予以明确。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各区政府及其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改革的决定》,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审批规则》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更新单元计划,同时还强调未予备案的更新项目,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在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上,《申报规定》提出,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对整村用地进行研究,分别明确是否进行更新以及更新方式,以整村统筹的方式划定拆除范围,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重点更新单元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位于其他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具体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以市政府审批为准。

针对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申报规定》提出,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60%。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重点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30%。

此外,《申报规定》还明确了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建成时间的要求。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15年,以及旧住宅区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方向应为普通工业。国有已出让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因规划实施等原因,整宗地可划入拆除范围,适用城市更新政策。对于单一宗地的“工改工”项目,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求,且该部分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可申请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

据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03室市城市更新局计划处(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gxj@szpl.gov.cn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