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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性骚扰/性侵受害者如何用法律“拿下”侵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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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性骚扰/性侵受害者如何用法律“拿下”侵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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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般认为性骚扰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了日常工作生活中以性暗示的言语、行为或者发短信、邮件等方式一般性骚扰行为(无身体接触),也包括了侵权型的严重性骚扰行为,比如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深圳新闻网7月27日讯(记者 张玲)2018年7月23日,乙肝反歧视活动家雷某被爆于三年前对一位公益女生志愿者实施性侵。雷某随即发声明承认了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7月25日,一篇《章某,请停止你的伤害》的匿名举报文章在网络上热传,举报者称事后她还受到了章某的威胁,至今仍保留着作为证据的内裤。

7月26日,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在深圳地铁实施猥亵行为嫌犯的受审视频及作案视频(相关报道地铁拥挤小心“咸猪手”深圳警方公布地铁内猥亵行为视频 )。

深圳警方表示,市民乘坐地铁的安全意识在逐渐增强,敢于举报、制止违法犯罪,抓获的29人中有4人就是群众现场扭送。但从警情来看,行动期间接报和查处的猥亵和侵犯隐私警情,绝大部分是公安机关现场发现查处的,说明一些受害人自我保护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意识还有待提高,个别受害人还存在碍于情面、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情况。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结合上述案例,邀请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艾青对目前在热搜新闻排行榜的性骚扰/性侵举报从法律角度解读,性骚扰/性侵受害者如何用法律手段快狠准地拿下侵犯者。

 

艾青律师告诉记者,性骚扰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对“性骚扰”下一个定义。目前一般认为性骚扰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了日常工作生活中以性暗示的言语、行为或者发短信、邮件等方式一般性骚扰行为(无身体接触),也包括了侵权型的严重性骚扰行为,比如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简单的说,不是所有的性骚扰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被害人未及时报案,后续该如何维权】

记者:性骚扰/性侵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没有在事发后立即报警或者诉诸法律手段,后续该如何做,请律师给出具体建议。

艾青律师指出,以性侵案件为例,这类案件一般都有即时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而且发案现场一般只有侵害人与被害人,不存在其他证人,所以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且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是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官才会采信。所以实践中一般是受害者报案,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

其次,根据经验法则可知,如果不对证据进行及时提取和固定,证据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灭失。

例如,带有侵害人分泌物的物证,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或者目击证人的记忆等。

艾青律师的建议是,一旦被性侵,被害人第一选择应当是报警求助,由公安机关搜集并固定证据。最后,如果被害人确已被性侵,因为种种原因当时不愿报警或者诉诸法律手段,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⑴带有侵害人分泌物的物证,如内裤、毛巾等;

⑵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确认身体状态,如身体上的伤痕等;

⑶保留与侵害人的之间的所有聊天记录及原始凭证(即最初保存聊天记录的电子设备)。不论聊天记录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的,因为聊天记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还原事实的真相(切不可因一时之气,删除对方及所有聊天记录);

⑷其他的,被害人认为能够证明被性侵事实的全部证据。

【关于赔偿和诉讼请求】

记者:在性骚扰/性侵案件中,一旦证实事实存在,从法律条文看,侵害者可能受到怎样的惩罚?受害者可以提出哪些赔偿或者诉讼请求?

艾青律师表示,从法律条文看,与性骚扰相关的内容可分为民事与刑事两部分:

民事部分:

《民法总则》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刑事部分: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侵害者可能受到怎样的惩罚?艾青律师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侵害人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但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般被害人以人格权被损害为由起诉,并获得民事赔偿(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

刑事方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侵害人需要根据其实施的具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简单讲就是要进监狱,具体刑期由法院判决。

受害者可以提出哪些赔偿或者诉讼请求?

未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精神抚慰金。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① 医疗费;②误工费(如有);③护理费(如有医嘱);④交通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有住院);⑥营养费(如有医嘱);⑦残疾赔偿金(如有伤残,且刑附民中不支持,需另案起诉)⑧精神损害赔偿(刑附民中不支持,需另案起诉)。

【关于举报和保留证据】

记者:很多性骚扰受害者鼓起勇气,选择在网络上举报,有时会被人肉搜索,或者被侵害者污名化。法律如何保护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

艾青律师认为,受害者一旦被性侵选择什么方式举报并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及时保留和固定证据。及时保留和固定证据,即证明了被侵害的事实存在。在基层办案单位,大量存在例如男女朋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女方怒而报警被强奸的“强奸案”。

加上发案现场一般只有侵害人与被害人,口供材料等主观证据一对一,面对这样的案件,只能通过是否与客观证据即物证相映证,来认定事实。

艾律师注意到,部分选择在网络上举报的被害人,是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果,无路可走之后,再选择在网络上举报,寻求帮助的。

“同样身为女性,我非常同情网上举报中被性侵的举报人,也愿意相信她说的是事实。但站在刑事裁判的角度讲,如果除了那条内裤外,她没有保留或固定其他客观证据,目前只能说发生了性行为这件事能确定,但到底是被迫还是自愿,真的无法判断。”

“如果能确定雷某与章某都有性侵行为,而雷某承认性侵事实,章某否认,只能说雷某事后良心发现。”

她建议被害人不要放弃自救(比如报警或搜集证据),不要把希望寄托于侵害人事后的良心发现。

艾青律师提醒说,此外,性侵案件一般都涉及个人隐私,这类案件在法庭审理时原则上是不公开审理的。而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被害人把原本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网络发布,如果被人肉搜索,只要网络传播的信息是真实的,且不涉及侵犯名誉权,很难追究他人责任。

【关于网上举报的法律风险】

记者:网上也有另一个观点认为,受害者发网帖实名举报性骚扰侵害者,在事实未查明的前提下,是否也有陷入破坏他人名誉的法律风险?这个度该如何掌握?

艾青律师表示,不管事实是否经过有关单位查明,都不能否认事实曾经存在。所以,只要性骚扰事实发生,受害者已经搜集到相关证据,且没有诋毁行为,都不会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风险。但如果受害者发网帖实名举报性骚扰侵害者,却没有相关证据,将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关于预防或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记者:预防或者减少性骚扰的发生,律师有没有建议?

艾青律师强调,性骚扰的发生只与侵害人耍流氓的心态有关,与受害人没有必然联系。

非要说建议,有两点:

一、让自己看上去很强。根据数据显示,侵害人在性骚扰他人时,是一种凌弱的心态,在选择被害人时会选择看上去弱的人,所以避免被侵害,首先要自己拒绝做弱者。

二、开始就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大部分都是熟人作案,侵害人的 性骚扰行为有一个试探和发展过程,所以从一开始对有性暗示的言语之类的性骚扰就要说“不”。

【关于报警和诉讼的成功率】

记者:有人担心,性骚扰案件的报警或诉讼成功率比较低?这其中是否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或者其他原因?

艾青律师的观点是,性侵案件属于恶性暴力犯罪,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很大,并且明显倾向保护被害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不存在报警或诉讼成功率较低的现象。

从取证上说,强奸案件并不需要采用特殊侦察手段,只要是案发后及时报案,按照正常的刑事取证程序,并不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问题。重点在报案及时,如果过了很长时间才报案,导致证据随时间灭失,那就真的无法立案了。所以说到底,还是证据搜集和保存的问题。

 

【关于艾青律师】

艾青律师

艾青: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学历,律师执业八年,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审查及风险防控

[责任编辑:许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