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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性骚扰/性侵受害者如何用法律“拿下”侵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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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性骚扰/性侵受害者如何用法律“拿下”侵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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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般认为性骚扰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了日常工作生活中以性暗示的言语、行为或者发短信、邮件等方式一般性骚扰行为(无身体接触),也包括了侵权型的严重性骚扰行为,比如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深圳新闻网7月27日讯(记者 张玲)2018年7月23日,乙肝反歧视活动家雷某被爆于三年前对一位公益女生志愿者实施性侵。雷某随即发声明承认了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7月25日,一篇《章某,请停止你的伤害》的匿名举报文章在网络上热传,举报者称事后她还受到了章某的威胁,至今仍保留着作为证据的内裤。

7月26日,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在深圳地铁实施猥亵行为嫌犯的受审视频及作案视频(相关报道地铁拥挤小心“咸猪手”深圳警方公布地铁内猥亵行为视频 )。

深圳警方表示,市民乘坐地铁的安全意识在逐渐增强,敢于举报、制止违法犯罪,抓获的29人中有4人就是群众现场扭送。但从警情来看,行动期间接报和查处的猥亵和侵犯隐私警情,绝大部分是公安机关现场发现查处的,说明一些受害人自我保护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意识还有待提高,个别受害人还存在碍于情面、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情况。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结合上述案例,邀请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艾青对目前在热搜新闻排行榜的性骚扰/性侵举报从法律角度解读,性骚扰/性侵受害者如何用法律手段快狠准地拿下侵犯者。

 

艾青律师告诉记者,性骚扰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对“性骚扰”下一个定义。目前一般认为性骚扰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了日常工作生活中以性暗示的言语、行为或者发短信、邮件等方式一般性骚扰行为(无身体接触),也包括了侵权型的严重性骚扰行为,比如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简单的说,不是所有的性骚扰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被害人未及时报案,后续该如何维权】

记者:性骚扰/性侵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没有在事发后立即报警或者诉诸法律手段,后续该如何做,请律师给出具体建议。

艾青律师指出,以性侵案件为例,这类案件一般都有即时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而且发案现场一般只有侵害人与被害人,不存在其他证人,所以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且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是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官才会采信。所以实践中一般是受害者报案,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

其次,根据经验法则可知,如果不对证据进行及时提取和固定,证据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灭失。

例如,带有侵害人分泌物的物证,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或者目击证人的记忆等。

艾青律师的建议是,一旦被性侵,被害人第一选择应当是报警求助,由公安机关搜集并固定证据。最后,如果被害人确已被性侵,因为种种原因当时不愿报警或者诉诸法律手段,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⑴带有侵害人分泌物的物证,如内裤、毛巾等;

⑵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确认身体状态,如身体上的伤痕等;

⑶保留与侵害人的之间的所有聊天记录及原始凭证(即最初保存聊天记录的电子设备)。不论聊天记录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的,因为聊天记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还原事实的真相(切不可因一时之气,删除对方及所有聊天记录);

⑷其他的,被害人认为能够证明被性侵事实的全部证据。

[责任编辑:许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