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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健康数据建档大势所趋 律师:调阅前应获患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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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健康数据建档大势所趋 律师:调阅前应获患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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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宏玲律师分析说,健康医疗大数据不可避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及广大网友关注的患者隐私等重要信息,对运营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集团机构就应当进行严格要求。

 

记者很想跟这个心中有很多问号的发帖楼主说,“你提出的问题真的很棒”。这个网友认为医院应征求患者的意愿再收集数据,体现了一个普通的深圳市民极高的法律素养。

今天,我们请北京市惠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树宏玲从法律层面对网友进行答疑解惑。

 

关于患者隐私保护和医院告知义务

记者问:网友担忧的是,居民就诊的大数据建档是否有侵犯患者隐私的问题?医院是否应在建档前履行告知义务,得到授权后才可以建档?

树宏玲律师分析说,健康医疗大数据不可避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及广大网友关注的患者隐私等重要信息,对运营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集团机构就应当进行严格要求。

树律师告诉记者,《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等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制度。

她说,医院虽然不是健康医疗大数据运营机构,但却是健康医疗数据的采集者,因此应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集并将患者医疗健康数据录入系统,应当先取得被收集者即患者的同意。

 

关于维护个人隐私保护在大数据时代的难度

记者问:医疗大数据建档可能是未来的趋势,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被数据代表了。从个人隐私看,如果真的要维护隐私,是不是越来越难。

树律师介绍说,2016年0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确定了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保障体系建设四方面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2016年10月25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印发并实施,《纲要》提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和广泛应用。

“因此,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健康公平。”但是,树律师同时也指出,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互联网数据,其收集、使用、运营也如其他数据一样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关注重视。

树律师认为,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各方面都无不与数据相关,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之快之广,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确实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近几年出现的一些人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及法律界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我国已加快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民法与刑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速度,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2017年两会上也附随相关议案提交,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能通过、颁布实施。因此,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不会越来越难,法律保护的力度一定是逐步加强趋势。

 

关于未来需要在立法方面做出的努力

记者问:有哪些现行法律可以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内的相关法律是否仍需要完善?

据树律师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法总则》、《刑法》、《网络安全法》都为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筑起了高墙。

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包含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有关的,除了前述法律外,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方出台的《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

树律师认为,“总体来说,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已逐步完善,但保护法律法规内容相对分散,还缺少一部专门性法律,统一立法可以对个人信息与隐私给予更充分的保障,对收集、利用、买卖个人信息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对个人信息数据分类分级给予全方位保障。”

树宏玲律师

 

【关于树宏玲律师】

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擅长债务债权,损害赔偿,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名誉毁谤,暴力伤害,刑事辩护,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保险理赔,著作权,交通事故,离婚,继承,人身损害赔偿,死刑辩护,工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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