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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全生产法规的提格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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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全生产法规的提格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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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深圳市虽然早在2012年就制定了市政府规章《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但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旧的规章制度已经滞后于深圳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

“没人管”“不会管”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难以落实的顽疾,但根本症结还是在于思想上不够重视、制度上没有安排。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 强

约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尚方宝剑”来了!7月1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一职,以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深圳市虽然早在2012年就制定了市政府规章《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但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旧的规章制度已经滞后于深圳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例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各类工业园的数量已达2000多个,在园区和楼宇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更是不计其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繁重,但绝大部分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作为物业出租方,仅负责将园区、楼宇物业出租,未能切实地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而,就十分有必要出台新的法规及时堵上制度的漏洞。随着《规定》的施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以细化和落实并成为法定义务,生产经营的安全系数必然大大提高。《规定》以问题为导向,诸如此类的制度补丁处处可见,是深圳安全生产法规的提格升级,深圳的安全生产形势必将因此得以改善,稳中向好。

《规定》充分发挥了深圳特区立法权优势,但根本上也是对上位法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的落实。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修订内容。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均强调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定》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与施行,具有“尚方宝剑”的效力,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以法治的刚性再次强调了: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对于企业来说,增加了“安全总监”这一新的高管职位,意味着安全生产的重任真正落到实处、落到肩头。“没人管”“不会管”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难以落实的顽疾,但根本症结还是在于思想上不够重视、制度上没有安排。有些企业视加强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为负担,这是一种无知与短视。安全生产领域的“罗氏法则”告诉人们,1元钱的安全投入,可创造5元钱的经济效益,创造出无穷大的生命效益。而一旦忽视了安全生产,一场事故就可能毁其所有。可见,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而言,严格落实《规定》,不仅体现出其社会责任感,也体现出清醒的经济理性。虽然《规定》并没有要求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安全总监”,但其中要求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有。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