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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新规7月1日施行 数千家企业纳入高危单位予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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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新规7月1日施行 数千家企业纳入高危单位予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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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了解到,《规定》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一职,以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

  

图为深圳市法制办官网相关规定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7月2日讯(记者 张玲)约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尚方宝剑”来了——7月1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对深圳各单位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了解到,《规定》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一职,以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

安全总监,顾名思义,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据介绍,安全总监在山东、江苏、湖南、北京等地已有所尝试。深圳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就设立安全总监一职的“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即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和资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待遇。《规定》同时对安全总监的培训时间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深圳市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要求。

    此外,《规定》还将“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监管。目前全市有数千家企业从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锂电池生产加工储存,《规定》将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监管,原因在于这些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领域。

    《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并分别设立专章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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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