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深圳新闻>深圳要闻>

深圳棚改搬迁安置标准出台 产权调换比例最高为1∶1.2

条评论立即评论

深圳棚改搬迁安置标准出台 产权调换比例最高为1∶1.2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项目实施模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原标题:

我市出台《实施意见》加强棚户区改造

产权调换比例最高为建筑面积1∶1.2

深圳新闻网讯 使用年限不足20年、危房鉴定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可纳入棚改范围;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项目实施模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棚改政策的适用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深圳的棚户区有别于其他地区传统意义上的棚户区,而是以老旧住宅区最为典型。根据《实施意见》,棚改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等情况之一的老旧住宅区。

对于使用年限不足20年,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明确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

对于市民关注的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实施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实施意见》统一了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产权调换标准,规定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则应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同时,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提出深圳特有的棚改实施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提出了深圳特有的“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项目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此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品质将得到提升。《实施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推广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等建设模式,提升项目工程质量,优化户型及景观活动空间设计,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成高品质的绿色宜居社区。(记者 王莉英)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