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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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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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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该委修订并实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深圳新闻网2月11日讯(记者 潘润华)2月11日,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该委修订并实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同时,细化了可纳入与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与公共服务设施情形、明确了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划定原则、调整了旧屋村认定工作主体和认定程序。

《认定办法》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扩大

据了解,原《认定办法》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主要限于原特区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为原特区内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前、原特区外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的、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细化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的五类情形

一是对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公共服务设施,做出了更细致、明确的规定。修订为“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是明确了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的认定原则。对《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限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三是对旧(祖)屋、公共服务设施发生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情形,综合考虑建设时点与建设体量,酌情予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1、2009年6月2日之后发生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旧(祖)屋、公共服务设施不予纳入旧屋村范围。

2、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3、公共服务设施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四是明确《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五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细化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的五类情形

一是厂房及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扩大建筑基底范围的,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三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不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四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空地上新建设的私房、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五是除《认定办法》(修订)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已出让、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原特区内已完成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原特区外已征转的国有土地。

《认定办法》调整旧屋村认定工作主体和认定程序

《认定办法》将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工作主体调整为“区城市更新机构”。此外,增加更新单元纳入计划前对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的程序。据悉,该项政策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施行,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