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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的垃圾分类绕不过执法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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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的垃圾分类绕不过执法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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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积习难改,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树立生活垃圾合理分类的社会共识。无期限地设置执法缓冲期,或者执法失之于软,只会让生活垃圾合理分类的愿景遥不可及

正是因为积习难改,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树立生活垃圾合理分类的社会共识。无期限地设置执法缓冲期,或者执法失之于软,只会让生活垃圾合理分类的愿景遥不可及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邓辉林

深圳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马上要“动真格”。从1月13日起,深圳对违反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运输企业将开出正式罚单。深圳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总算将要向前跨出一步。

2015年7月发布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对不履行义务、不按规矩办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个人等相关对象都规定了罚则,所以说,它是带有强制性质的政府规章。而且这部政府规章已明确是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但迄今为止从未进入执法层面。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办法》是适应深圳实际而制定的,而且深圳又是国内最早提倡垃圾分类的城市之一、2017年国务院确定的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城市之一,因此,用足用好《办法》是题中应有之义。《办法》出台两年多来“一箭未发”,也是深圳生活垃圾分类进展较为缓慢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有观察者把深圳将从本月13日起开展的执法称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一场“大考”。此言不虚。生活垃圾不能严格分类、清运操作不规范等等,积习甚深。向难改的积习“亮剑”,免不了会遭遇不解,还可能遇到执法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但正是因为积习难改,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树立生活垃圾合理分类的社会共识。无期限地设置执法缓冲期,或者执法失之于软,只会让生活垃圾合理分类的愿景遥不可及。

实际上,即将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展开的执法,也考虑到了执法可行性,并未将《办法》载明的“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列入处罚范围。但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也是市民合理分类垃圾的重要办法,将来也可以按《办法》要求列入执法检查范围。

诚然,执法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要引导全体市民涵养合理分类垃圾的现代文明。与此相应,宣传教育必不可少。从深圳即将开展的相关执法行动来看,其对象限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运输企业。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不当,尚未纳入执法范围。这既体现了对市民更加注重宣传教育的一面,也为继续做好对市民的正向引导留出了时间。当然,今后的执法还需要和对市民垃圾分类习惯的评估结合起来,根据总体评估情况决定执法范围是否变化。

推进垃圾分类,还可采取奖励的办法。垃圾分类需要市民自觉配合,而适度的奖励可以激发市民对垃圾进行分类的积极性。深圳市龙岗区近日试行可用于消费的垃圾分类积分,就提供了一种新的治理思路。其实,垃圾分类的奖励做法在垃圾分类表现出色的美国、德国等国家普遍推行。给那些生活垃圾分类做得好的社区、企业和个人适当的奖励,还可以打造出先进标杆,带动全体市民和整个城市把生活垃圾分类做得更合理、更精细。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什么时候,生活垃圾分类在深圳蔚然成风,成为市民从心所欲、自然而然的习惯,《办法》才算是发挥了其应有的威力。而现在正是迫切需要将其推向执法层面的时候,这一点有必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责任编辑:林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