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1月8日讯(记者 钟鸿冰 通讯员 崔嵩)1月8日上午,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在城管大厦召开了关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首次专项执法检查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1月8日至1月12日城市管理局将在全市范围首次开展为期一周的深圳市物业小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执法检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深圳已具备强制分类的前提条件。自2017年6月3日深圳首发了全国第一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后,现已实现了有物业管理住宅区(城中村)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全覆盖,共计3478个,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提供的基础保障。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底全市垃圾处理量达17100吨/日,近10年平均增幅达6%。而我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是焚烧和填埋,目前在运营的焚烧厂共5座,日均处理能力为7125吨/日。规划在建的焚烧厂共3座,其中东部焚烧厂5000吨/日,南山二期1500吨/日,老虎坑三期3800吨/日,预计2020年我市焚烧能力达17125吨/日。
垃圾分类中心副主任郭子乐在会上表示,执法也是另一种意义的宣传教育。《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出台,至今尚未开展执法活动。因为垃圾分类需要全民参与,需要鼓励和教育,政府部门更多地是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发动。此次对全市物业小区(城中村)进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执法检查,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次宣传和教育。此次执法检查将有一周的宣传缓冲期,本周内不会处罚。缓冲期结束后,自1月13日起,我们将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针对违法对象——尤其是收到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人开出正式罚单进行处罚。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
附:相关规定和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垃圾分类违法最高罚1万 本周开始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