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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当事人尽快接受处理的公告
深公交(通)〔2013〕12号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在2012 年6 月1 日到2012 年12 月31 日期间,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一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为加强对此类车辆的管理,特促请上述车辆当事人于本公告之日起15 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在限期内接受处理的,我局将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禁止办理任何交通管理通行证,并在全市范围内对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予以查扣,直至交通违法处理完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