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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议应纳入公务员考核

http://www.sznews.com   2008-12-04 09:31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国家公务员局近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这一新规被解读为“建立了公务员队伍的退出机制”,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事关全社会的福祉,建立严密而科学的公务员考核机制是权为民所用的必然要求。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将“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一名公务员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它的出台实施,对于政府机关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白璧有瑕,公众也注意到考核规定存在的“短板”——作为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群众的社会评议并未纳入其中。眼下,这一考核规定仍处于试行阶段,对规定本身的完善改进而言,公众的建设性意见仍弥足珍贵。

  建立公务员考核规范和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谁来考核,怎样考核,关系到考核本身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公众对《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挑剔,主要在于它还是一个封闭性的内部考核,缺乏外部的监督,而这一点,使它直接面临两个问题:其一,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如何保证掌握考核权的主管领导的公平公正,进而言之,如何避免“领导说了算”的“一言堂”局面?其二,考核指标如何细化、量化,在操作层面上如何避免流于形式?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就是建立更开放更透明的考核机制。虽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也明确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但是,这种原则性规范如果没有具体的细则,就无从体现。比如,群众考核如何体现?而且,这里所说的“群众”,是公务员系统内部的群众,还是作为公务员服务对象的群众,其差别就非常大。如果仅限于内部考核,上下级和同事间彼此打分,很容易“一团和气”,结果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公务员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其能力、水平、态度的差异,直接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也影响政府信誉,因此,其考核指标理所当然应该将群众的社会评议纳入其中。比如,片区民警、各机关办事窗口的公务员,他们的工作态度如何、效率怎样,前来办事的群众显然有发言权。让相关群众也就是服务对象参与考核,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的效果将更大。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是政府服务走向规范化、公开化和开放化的标志之一,尽管眼下仍存在一些缺憾,但毕竟已经开了一个好头。随着一个个规范公务员行为、约束公权力使用的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有理由乐观期待,公务员队伍将更加廉洁高效。

来源: 晶报  编辑: 朱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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