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2:工厂要求加班时间太长怎么办?回应:首先要自愿,另外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众多加工制造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加班时间问题反映较多,内司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深圳实际出发,借鉴美国、日本等国通过集体协商处理加班问题的实践经验,在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劳动者自愿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样规定,力求既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热点 3: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怎么办?回应:应按“标准工资”支付
加班费的计算基准,是立法调研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实践中部分企业未按2004年通过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加班费,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劳动者对此意见很大,去年特别是今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70%左右是因加班工资引发案由,仲裁特别是法院审判中,企业大都败诉,要求按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补发。
征求意见时,市总工会认为,因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较多,是一些企业不依法办事造成的,不能迁就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的做法,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草案第二十一条强调,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一些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二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这样规定,力求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