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两被告担责有事实依据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是被告日瀚公司是否有权将涉案摄影作品授权他人使用,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孙志君律师说,从法庭调查的情况看,日瀚公司虽然与张勇签订了有关《景观黑皮书》使用费的《协议书》,但其中所谓“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应理解为对已出版的《景观黑皮书》无其它争议。日瀚公司以《景观设计绿皮书》与《景观黑皮书》为同一本书,力辩无侵权行为,但经过对比,两书内容虽相同,但两书的名称、出版机构、印刷机构、版式等均不同,法院依法作出“非同一本书的再版”的判决,合理合法。
关于中国林业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孙志君律师认为,2006年2月,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了《景观设计绿皮书》,2006年3月1日,日瀚公司即与中国林业出版社签订了“关于《景观黑皮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的协议”,双方约定将《景观黑皮书》改名为《景观设计绿皮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而2006年4月25日,日瀚公司才与张勇签订了《协议书》。可见,无论有关各方对《协议书》的性质如何理解,在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景观设计绿皮书》时,日瀚公司没有张勇相关授权的事实是清楚的,故中国林业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审查稿件来源及署名方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瀛 包 力 实习生 王 枝 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