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李金)近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抢劫案件由南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案的5名被告人均为花季少女,因结伙抢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
小格、小玲、小娜、小梅、小娟5人是来深圳打工的同乡好友,宝宝是她们在工作中结交的朋友。2007年10月6日晚上,上述6个女孩子在南山区某溜冰场聚到一起,因小格不久前在舞厅玩时被啤酒瓶砸伤需要花钱治疗,宝宝便提议抢劫路上女孩的钱财。此时被害人小红、小英刚好路过,宝宝便叫上5人一同尾随被害人走到十字路口树下,宝宝冲上前抓住小红说:“走那么快干什么,聊一聊”,其他5人上前把二被害人围住,小玲说:“你们把我姐妹打伤了,赔点医药费”。二被害人刚欲辩解,宝宝不容分说从小红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和20多元现金,小格也不顾小英的哭泣从其身上搜出140余元现金。小红抓住宝宝要求归还手机,被宝宝、小玲打了耳光,小格见其仍不松手,就从地上捡起一个树枝抽打小红头部,小红疼痛难忍只好松手,小格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其后公安民警根据报案将小格等5人(宝宝在逃)抓获时,赃物手机已由宝宝卖掉,赃款也被6人一起花掉。案件移送南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公诉人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真审查,认为小格等5名被告人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
鉴于犯罪时5人中年龄最大的才20岁,其中有3名为未成年人,2名年仅15岁,而且5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遂以抢劫罪对该5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也依法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南山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对小格等5名被告人均予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