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调查的一位警官认为:“我们给这些居民办理户籍是符合规定的,是合理合法的。”他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里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这几年政策一直没有什么变化。他认为,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三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的规定也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
陕西盛西安市、灞桥区招办均以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会尊重法院判决为由谢绝了采访。
记者看到,即便是在给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西安市和灞桥区两级招办对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前者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等正常落户情况,后者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四种情况,均称不包含因买房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就在家长们为孩子的高考权奔走之际,4月3日,他们接到了区招办的一份通知。通知说:对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被取消、要求回原籍报考的考生,请学校及时告知考生及家长,务于2008年4月28日前办好户口回迁手续(逾期后果自负)。如户口回迁后在当地报考有困难、需要省招办与当地招办联系协调的,经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区招办将考生登记造册,于4月29日上报市教育考试中心。
考生家长面对这份通知表示难以接受:“这太不现实了,报名时间已经过了,我把户口从原籍迁到西安前后就用了4个月的时间,迁回去都什么时候了?何况迁户口能像进出自己家门一样自由吗?”
一位家长说:“作为一级政府,一方面鼓励因引进优秀人才或投资、纳税、购房而落户西安,另一方面却又以户口迁入不到3年为由限制孩子参加高考,真让人费解。造成我们目前处境尴尬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政策的协调性问题。说白了,就是高考政策和户口准入政策协调不到位。政府工作不统一,不协调,各搭各的台,各唱各的戏,板子却打在我们的孩子身上,这对孩子公平吗?”
原告律师:这是户籍制度引发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为12名考生提供法律援助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认为,12名学生均是因父母在西安购买了住房,根据西安市的户籍管理规定在西安落户的,符合国家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常律师认为,这一案件暴露了中国的户籍制度的弊端,是一种户籍制度引发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受教育权歧视现象。高考移民一直备受争议,其中涉及很多问题,比如高考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高等教育的公平享有权是否存在户籍歧视问题?如何定义高考移民?户口的迁转有很多情况,购房也是非正常户口迁入吗?为什么会有户籍、学籍双三年的规定,是否与户籍改革精神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