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冷再鹏被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此案与后来发生的许霆案有诸多相似之处:诱惑都是突如其来,都涉及了现代科技设备等,被乐山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称为“乐山许霆案”。4月29日,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冷再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冷再鹏提出上诉。
10月26日,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冷再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一审判决相比,终审判决在量刑上减少了一半。
然而,该判决结果在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过程中,被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量刑过重。今年3月6日,省高院发出刑事裁定书,以终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将该案发回乐山市中院重审。
终审判决“乐山许霆”判3缓3
4月25日,乐山市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冷再鹏通过手机短信联络,隐瞒自己非债权人的事实,在收到他人因错误认识而偿还的债务后,非法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隐瞒自己不是债权人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冷再鹏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已将全部款项退还被害人,且认罪态度好,主动交纳罚金,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冷再鹏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判处缓刑后不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判处缓刑。
本月9日,乐山市中院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冷再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当庭判决后,冷再鹏表示对判决结果基本满意,不再上诉。该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