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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小张的案件历时近一年,虽然时间很长,但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程序是合法的。可是对小张而言,显然是冗长的诉讼拖累。”李应强介绍,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裁两审”程序,一个案件若走完全部程序,快的要8个多月,慢的则要16个月,这还不包括到法院起诉的时间、被诉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增加的答辩时间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实现了突破: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这让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速”了,更“快”更“简”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李应强说:“这两种可一裁终局的争议,一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的情况。二是争议内容比较清楚、争议金额较少,且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过去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也就几千块钱,个别用人单位明知无理也要恶意滥用诉讼权利走完一裁两审全部的法律程序,拖垮劳动者,今后这招就不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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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更合理
劳务工小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他辞职后向公司所在区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可是他既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工作证、工资单,结果区仲裁委认为小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使小王处于被动的处境。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李应强说,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劳动者申请仲裁,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交费单,或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当然,劳动者申请仲裁,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李应强说,“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偏向保护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李应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一方有利的规定还有: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通常就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除非该终局裁决的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记者徐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