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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今后的发展,一个很大的优势在于特区立法权。特区立法权,是特区继续特下去的重要保证。深圳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是题中应有之义。
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这一具有创新性、试验性和变通性的立法授权,有力地助推和保障了深圳特区的事业发展与社会进步,有效地保护和巩固了深圳改革开放的成果,规范和引导了深圳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
而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特区立法的目标、任务和途径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要求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有助于确保科学发展沿着法制轨道进行,有助于培育和形成稳定、成熟的公民社会,有助于加快民主法治进程,将深圳建成堪与国际一流城市媲美的国际化、现代化法治城市。
何谓用好?就是要真正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解决的是法律所反映的规律性问题,保证法律符合实际,反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律和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民主立法,解决的是法律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问题,通过开门立法等有效渠道,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对于深圳来说,做到这两点很重要。中央、省委要求深圳继续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完成这一使命的关键在于,以明确、周密、权威的法律和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一切涉及利益问题的改革创新举措,都在阳光、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进行,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可预期性,为改革攻坚营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氛围。
何谓用足?就是要将特区立法权的功能、效率最大化。要通过特区立法权的创造性运用,适应新时期深圳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大力拓宽特区立法权的使用内涵和适用范围。特区立法权,承载着深圳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其使用绝不能只限于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必须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特别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制定促进改革开放、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推动金融业服务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和规章,提升市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加快社会领域立法,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推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安定等民生净福利水平的提升。必须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领域的立法,以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推动政府机构、职能和行为的法定化,大力提高城市法制化管理水平。
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实质是以立法和制度创新,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特区立法权,是先行权、创造权、优先试验权,是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科学发展的主动权,必须倍加珍惜,用好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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