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高官纪律
⊙《法制周报》记者 肖山
在很多人心目中,国务院的副总理、部长等高级官员不仅位高权重,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很大的决定权,而且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也应由自己充分掌握,具有很大的自由。 但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这些领导干部其实也需要遵守很多工作和生活纪律,典型的一条,就是他们离开北京前,必须先行报告或请假。
日前,国务院以“国发〔2008〕14号”形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了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这份于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法规,全文近4700字,共分十一章:一、总则;二、组成人员职责;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五、坚持依法行政;六、推进政务公开;七、健全监督制度;八、加强廉政建设;九、会议制度;十、公文审批;十一、纪律和作风。
这份规则的总则规定,今后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副总理可代行总理职务
这次颁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根据新的规则,国务院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具体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为了提高决策水平,新的规则用专章共5条的篇幅,对国务院决策过程中的“科学民主”原则作了具体规定。规则明确表示,国务院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则说,“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