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利用解码器接收锁车电码,再用解码器打开车门,然后用自制钥匙发动汽车。一盗车团伙3年内累计作案23宗,盗走汽车23辆,价值223万余元。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大盗窃案。
偷来七万余元的车只卖八千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3月5日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伙同他人组成盗车团伙,连续在广州、东莞、深圳等地作案,3年内累计作案23宗,盗窃汽车23辆,涉案金额总计值223万余元。
廖唐清第一次作案是在2004年3月5日。当日凌晨2时许,廖唐清伙同他人携带自制钥匙、套筒、钢锯等作案工具,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华声大厦对面的巷子里,盗得金杯面包车一辆,价值6万元。
自2006年11月2日起,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结成盗车团伙,多次作案。他们的作案地点多在深圳,且以龙岗一带为主。2007年4月14日16时许,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捷达小汽车到龙岗区爱联万佳百货商场停车场,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1.8万余元的银灰色商务车盗走。3人将该车开到东莞大朗,以1.5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柳军。次日20时许,3人又在龙岗区横岗街道盛大百货商场停车场,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7万余元的吉普车盗走,以8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李柳军。
2007年4月,公安机关先后将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抓获归案,同时缴获捷达小汽车、解码器、自制钥匙等盗车作案工具一批,并在廖唐清驾驶的汽车后尾厢内缴获自制手枪1支、在廖唐清居住的出租屋床底下缴获猎枪1支、子弹4发。
“每次偷车都是一起干的”
检察机关认为,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3人连续盗窃车辆,金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廖唐清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柳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3人均承认盗窃罪。不过面对起诉书中指控的23宗盗窃,廖唐清只承认其中的2宗,他否认自己犯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廖锦书同样也只承认其中2宗。而他们的同伙刘建谦则承认了其中7宗盗车案,他还承认,每次盗窃都是与廖唐清、廖锦书一起干的。李柳军则当庭承认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