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自首 加刑两年
一审法院经重审后认定,梁有新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是在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其所作的每份讯问笔录都经其阅读后签字确认并按了手印,梁有新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其有非法取证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梁有新曾经在接受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其曾作过的供述作了翻供,否认其有受贿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案发后,其退出了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7年9月27日,一审法院重审以贪污罪判处梁有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梁有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自治区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