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新闻网讯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俗称“电子眼”,在全国各大城市中都有使用。“电子眼”的“忠厚”、“老实”和“勤奋敬业”为纠正交通违章和对违章者进行警示,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良好作用,甚至为纠正交通违章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今日(3月24日)因“电子眼”而引发的一场“民告官”案件,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电子眼”所属的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败诉,“电子眼”所拍的违法罚单记录属违法。据悉,因“电子眼”引发的民告官案,这在全国还是第一例。
现年50岁的河南省邓州市张楼乡寺后村村民周文平,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初购买了一辆黑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同年3月,周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行驶证,号牌为豫R23639号。2007年10月,周文平家中突然接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邮寄送达的“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告知周的车辆于2005年12月9日,在南阳市滨河路实施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被该大队所属的“电子眼”拍到,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处罚200元和交纳滞纳金3140元。
周的家属赶忙将情况告诉了周文平。正在广州谈生意的周一时摸不着头脑,因为一年前他还没有买车,怎么会违章呢?他赶忙扔下生意从广州赶回南阳。
经过认真查询,得知被罚款200元及加处滞纳金3140元的车辆为一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后,周即向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工作人员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