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昨天,案发潜逃约9年最终落网的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范惠明,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年近70岁的他被指控涉嫌以单位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千万巨款炒股并私分获利,还收受贿赂16万余元。
挪用千万公款炒股票
1996年6月间,时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莱英达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范惠明,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楼校全、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下称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朱若常合谋筹借资金炒股票,赚钱后共同分配。四人并做了分工,由范惠明、楼校全负责筹借资金,李春来负责办理借款手续,朱若常操盘炒股。
随后,楼校全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有色金属公司)总经理方某,双方商议由湘财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由莱英达集团担保。7月3日,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存款协议,范惠明代表莱英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担保。协议规定:有色金属公司以保证金的形式在湘财证券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八。
次日,有色金属公司转款1000万元到湘财证券。李春来当天就以空存透支方式,给朱若常提供的户名为“杨某”的股票账户透支1000万元。此后朱若常用该账户经营炒股。
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经商议后,将1000万元归还湘财证券,并于以后几日归还了借款利息。朱若常利用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截至案发前,炒股获利2421万余元,其中范惠明个人分得320万元、某公司的股份26%、购买价197万余元的华侨城某广场房产一套。案发后,范惠明归还赃款517万余元。
帮人“担保”受贿16.88万元
1997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时任莱英达集团董事长的范惠明对湘财证券提供资金担保等帮助,李春来到范惠明的办公室,送给范惠明一本以范的儿子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范惠明收下。后将该存折交给其儿子范某,范某于1997年底将该存折中的全部存款及利息提走使用。案发后,范惠明归还赃款16.8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范惠明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