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费用最高垫付4万元
办法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则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还可以向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最高为1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救助基金垫付后,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将被提起民事诉讼,有关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对于骗取救助金的人员和机构将实施重罚。医疗机构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将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可申请救助的情形
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1、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4、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记者周维民通讯员王静仪汪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