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3月23日从交警部门获悉,为给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法得到救助的受害人给予社会救助,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损失,深圳市政府将于2008年4月1日出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且将从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
基金有助及时抢救伤者
据交警部门统计,我市每年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中逃逸事故占到近20%,这些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任何的赔偿,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心灵上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同时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颁布实施后,其中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由于至今仍无相关具体办法出台,导致该条款在地方难以操作。为了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事故中受害人不致因为缴不起巨额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死亡、残废等情况,或因为得不到应有赔偿引发死伤者家属不满,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我市在全国较早制定《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启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后还将按照本市年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费的2%提取资金。《办法》还对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的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