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评论员 李斟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热议。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许霆案里“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建议制定管制规则避免“舆论审判”。 “舆论审判”又叫“媒介审判”,是舶来词,意指媒介的案件报道中那些违背法律规定、超越司法程序的宣传。许霆案尚未盖棺定论,汹涌澎湃的民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陈舒代表能在喧嚣之中能保持一份清醒,从捍卫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避免“舆论审判”,难能可贵。
“舆论审判”的危害在于,过于强势的舆论可能形成一种“审判预设”,从而妨害司法公正。就许霆案的进展情况来看,也确实存在“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的情况,尤其是公众借由网络媒体发出的声音,更是势不可挡,并有力地影响了案件的进程:从“被判无期”到“发回重审”;从司法界热议到人大代表关注,舆论的威力可见一斑。前不久,许霆庭辩更引发网友倒戈,飘忽不定民意的动向,几乎成为许霆命运的坐标。
美国法学家享利?朱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判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再是法官了”。按照享利?朱斯的判断,许霆案中过于强势和超出司法程序的部分舆论确有值得检讨之处。
但即便如此,我们分明看到许霆案正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在推进:两会上,多位代表讨论许霆案,称恶意取款判无期是酷刑;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舆论对许霆案的关注,直接促成了有关方面的理性思考。
而同样是有关自动取款机,2001年,云南也发生过类似许霆案的案件,作案人是一位在高校读书的年轻人,最终被判无期,没有汹涌的民意的介入,也没有案件审理的反复,一切都在平静中进行。一边是可能导致公正却又不确定性极强的澎湃民意,一边是悄然进行的独立审判,究竟该作何取舍?
在法治相对成熟的西方社会,或许会毫不忧郁地选择后者:一者它们对自己完备的法律和程序有足够的自信;二者它们的舆论监督坚韧有力。
但就我国当下的情形而言,需要培育、倾听的,或许正是来自民间的声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人大及社会各界的正当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有力支持,特别是目前人员状况下,相当一部分法官自律意识弱,自律能力差,如果没有来自外部和内部的“他律”,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对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一切合法监督表示欢迎。
现实中,由于法官司法人格不独立,法官价值取向政治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构成非专业化、法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导致我国司法独立尚停留在理念层面上,并未深入到实际运行层面,各级当权人物对司法的干涉时有发生,司法队伍中腐败现象也大量存在。民意的介入,或许能矫正偏颇,注入清风。
当然,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司法具有独立的品格,法律能通过严格公正的程序寻找最公正的结局,在这一切尚未达到之前,舆论的力量就显得宝贵。也许舆论对许霆案的高调介入不代表未来,但它却冲击了现有的体制弊端。而就眼下的情形而言,“媒介失语”或许比“舆论审判”更值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