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 律师说法
到底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陈明应、饶金桃夫妇的违法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认为,不论从我国刑法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书上所谓的盗窃罪。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最为适用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王理乾认为,被告人用的电话充值卡(续费卡)是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合法购买,密码是其充值卡上本身具有的,而被告人用以充值的手机号码和手机信号均是“受害人”(指民法意义上的)中国电信部门合法卖出的。被告人公开使用“受害人”合法卖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电话信号、电话充值卡,所用的也是“受害人”所提供的充值密码给其本人及他人经营的话吧座机充值,充多少值、充多少次都是电信部门机器认可的,而不是被告人秘密伪造的电话充值卡、充值密码、电话信号和电话号码来充值的。
王理乾分析说,被告人所得利益是有法律及合同上根据的,发现一卡能多次充值情况后,被告人主观上只认为出现这种问题是其本身机器故障,被告人行为才失去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其所得的利益(充值费)是中国电信部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获得的,显然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人于是与中国电信部门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国电信部门也就变成了债权人。
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蜀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被告人所发出的每个指令都得到电信部门电脑系统的确认,而且所持电话充值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并不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充值后电话卡上的钱不下账,电信部门也应该负有很大责任。法院到底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还是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作为处罚标准,值得法律界人士探讨。(记者 夏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