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新闻网讯 2月25日上午,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房产侵权案。与一般房产侵权案不同的是,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是姐夫、妻弟、妻弟媳的至亲关系。
原告香港医生彭某诉称,1992年他花130万港币在华侨城湖滨花园某栋购买一套160多平方米的豪宅,鉴于妻弟沈某及其新婚妻子陈某从内地来深圳不久,无房居住,从1994年起,就将该房屋免费借给他们居住至今。2001年沈某夫妇称其儿子就读华侨城小学必须出具居住在华侨城辖区的证明,出于善心和亲情,彭某毫无戒心地按照沈某夫妇的要求出具了关于上述房产的“全权委托书”,并连同房地产证一并交给了沈某。同年3月,在彭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沈某将上述房产转卖并过户给了自己的妻子陈某,2006年陈某又将该房屋抵押贷款90余万元用于炒股,直到2007年才将此事告知彭某。姐夫彭某闻讯后震怒,多次要求妻弟、妻弟媳返还该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出了确认该房屋产权属于原告、妻弟媳陈某返还房屋并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等诉讼请求。
被告沈某及第三人陈某没有到庭,其代理人答辩称,原告彭某7年前公证授权被告处置涉讼房产,7年后突然反悔,并提起民事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当时的委托授权并没有限定房屋购买人的身份范围,陈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的是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被告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可能有任何过错,因此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双方代理人在庭审中就案件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提问,高潮一浪高过一浪,因要追加第三人等原因,在开庭3个小时后,法官决定休庭择日再开庭。
休庭后接受采访的双方代理人均表示,此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将对于至亲之间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启示作用。
原告:
妻弟夫妇不顾亲情道义非法占有房产
原告起诉称:原告彭某原籍广东揭阳,1964年中山医大毕业,1973年移民香港,现年72岁。原告之妻沈某二与被告沈某系同胞姐弟,第三人陈某系沈某的合法妻子。
1992年,原告以130余万元港币的价格,购买了华侨城湖滨花园某栋某房(下称“涉讼房屋”),原告交清了购买该房的所有款项,取得了完全产权。当时沈某与陈某夫妇从内地刚到深圳不久,无处居住,基于亲情,1994年彭某将刚入伙的房屋免费借给其二人居住。
1995年6月,被告与第三人之子陈某二出生,出生后与其父母同住。转眼间,陈某二到了该上学的年龄,2001年2月初,沈某夫妇对彭某称,拟就近送他们的儿子陈某二到华侨城小学读书,但入学时需要出具其居住在华侨城辖区的证明,请求彭某与他们签署一份《委托书》,便于陈某二入学。基于对亲人的信任和对孩子的关爱,2001年2月5日,彭某与妻弟沈某到南山区公证处签署了《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委托书》授予沈某权限的范围,包括:“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出租上述房产,签订房产出租合同并收取租金”和“转卖上述房产,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及收取转让楼款”等共计六项事宜。
2001年4月3日,在事先未告知彭某的情况下,沈某以彭某代理人的身份将涉讼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妻子,并与妻子一道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登记价人民币100万元。
彭某称,自沈某以彭某代理人的身份将涉讼房屋卖给其妻陈某以后,他毫不知情,直到2007年7月,沈某夫妇才告知实情,同年10月,原告委托律师调查,才确认房屋已过户易主,沈某夫妇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一分钱售楼款。
2007年7月以来,原告彭某多次请求被告沈某夫妇将涉讼房屋过户给原告妻子沈某二时,遭沈某夫妇的拒绝,陈某于2007年9月8日与彭某通电话时,称涉讼房屋的产权属于自己。
原告彭某认为:他与妻子沈某二出于亲情,将涉讼房屋借给沈某夫妇无偿居住长达13年多,为了其孩子就近读书方便,甚至同意签署授权范围宽泛的《委托书》,没想到被告沈某夫妇居然置亲情道义于不顾,精心设局非法占有本属于自己的价值不菲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