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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漫游费的“前世今生”
国内的手机漫游费源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的移动通信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发展较快,用户密集,所以设备利用率高,单位通话成本低;而西部地区则发展滞后,用户稀少,所以设备利用率低,单位成本较高。在低成本的条件下,东部地区有可能实现比西部更低的资费。这样,为了保证西部地区的移动通信公司可以取得足以支持当地较高成本的收入,就必须防止东部地区的手机大规模地在西部地区长期异地使用。因此我国当时对于跨地区使用的手机设立了类似于关税性质的“漫游费”。其目的就是为了人为地隔离不同地区的市场,对西部地区移动通信公司的收入予以保护,使他们可以较快地积累资金、发展网络。
2005年,为了防止运营商制定过高的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相关部门提出了采取最高上限管理的政策,也就是规定允许最高收取的价格,鼓励运营商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专家认为,在网络建设之初,由于存在硬件设施、交割手段等方面的问题,收取漫游费还可以理解,但是今天,这些壁垒基本上已经消除,技术进步使得通信成本越来越低,再继续收取高额手机漫游费,就有些不合时宜了,对消费者也不够公平。
欧盟手机漫游费最高降六成
对于手机漫游费,欧盟、美国等实行不同的限价或免除方案,优惠手机使用者。
欧盟去年6月出台了关于降低手机漫游费的新规定。在规定实施的第一年,手机用户在欧盟范围内漫游拨打电话最高收费为每分钟0.49欧元,接听收费最高为每分钟0.24欧元。到2009年,这两项费用将分别降至0.43欧元和0.19欧元。此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手机漫游费比国内手机话费高出最多约5倍,平均每分钟达1欧元,有的地区甚至高达3欧元。欧盟委员会2007年10月份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这一规定使消费者获益匪浅,境内漫游话费下降幅度最高达六成。
在美国,手机打国内长途和在本公司服务区内的全国漫游均没有附加费用,只有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网络服务才被视为真正的“漫游”而收取适当费用。 (记者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