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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以家庭为主体综合征收
无可回避的是,在个税费用减除标准又将面临新调整的情况下,不断有舆论指出,改变个税征管方式比提高起征点及费用减除标准更重要。目前,无论是起征点还是计税方式基本都是各地“同吹一个号”,“一刀切”。然而这种征管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收入越单一的人越要多缴税;二是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负担不同。这两条都有悖于公平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建议,下一届人大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作为立法重点,改革目前的分类税制,建立起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
在他看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纳税主体,应当采取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或者采取纳税人自愿选择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主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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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世界上多个国家都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缴税。
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
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些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例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或没有收入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其个税每年都调整。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记者卜凡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