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了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耍年休假
□对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互相冲抵
深圳新闻网讯 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为何出台带薪休假条例?
带薪休假尚未普及且难执行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已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今年8月,法制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法制办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