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记者张玲 施翔东 王荣)9月4日下午13时10分,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钱军殴打老人案宣判,钱军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历经3个小时40分的钱军案一审,自发前来旁听的普通市民几乎将福田法院第一法庭的旁听席座位坐满。其中法庭调查阶段从9时40分左右开始到11时50分左右结束,长达2小时10分钟。从上午11时57分开始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与被告辩护律师展开了互不相让的舌战,公诉人的精彩答辩各个击中案件要害。本网记者特将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意见书择录如下。

公诉机关:被告人钱军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钱军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人表示,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各证据与被告人钱军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紧密联系、互相印证,并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足以形成一个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链,准确、全面、客观有效地证实了起诉书对被告人钱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全过程的指控。
公诉人在宣读公诉意见时以被告人钱军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钱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人:钱军案不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案
公诉人强调,本案不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案。公诉人列举了被告人钱军在殴打老人案件中种种行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首先,被告人钱军殴打的对象是年过六旬、赤手空拳的花甲老人;其次,被告人钱军除对老人进行殴打外,还具有侮辱、诬陷等恶劣情节;最后,在老人从未还手的情况下,钱军殴打老人的时间持续近17分钟,仅耳光就打了10余个,足见其性质之恶劣。
对钱军到底是醉酒驾车还是饮酒驾车,公诉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认定钱军为醉酒驾车。据了解,该标准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其中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为醉酒驾车。本案中,钱军酒精含量166.2毫克/100毫升,已超过醉酒档次的2倍。公诉人指出,钱军因醉酒引发交通事故后,无故对被害人欧阳某某进行殴打,现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欧阳某某无过错,钱军应对本案的案发承担全部责任。
公诉意见书:钱军案触犯法律,更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
公诉人指出,案发后,钱军逃离深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系被动归案。归案以后钱军虽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于侮辱、诬陷以及殴打程度等关键情节予以否认,仍然存在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认罪悔罪表现尚不明显。
公诉人陈述:“钱军曾因在舞厅跳舞携带凶器受过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受过刑事处罚。但是,钱军并没有从自己的过去中吸取教训,改过自信,重新做人,近20年之后,其‘暴打老翁’的事件再次震惊了深圳社会各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挑战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文化,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