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山西省永济市两名法官在办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原告方损失37万元。法院一审认定两名法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崔晓红,系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另一被告人郭宏学为永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舜都法庭庭长。
2000年1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以下简称“永济工行”)以出让方式从永济市人民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6.43亩。2003年,永济市蒲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津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2003年6月,蒲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相邻的村民吴保国发生纠纷。在紧邻吴保国家的一栋楼房将要施工时,吴保国以施工造成影响为由进行阻挡。此后,蒲津公司与吴保国之父吴三元达成“建房补偿协议”,协议规定,蒲津公司给吴家补偿1.2万元,以后施工中吴家不得作任何干扰。同时,北楼建造时离吴宅距离50厘米。
协议生效后,蒲津公司开始按协议施工。但吴保国继续向蒲津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开始阻挠施工。2004年4月17日开始,施工被迫停止3个月。
2004年7月,吴保国拆除了自己平房的后墙并向后移了50多厘米,准备盖楼。
2004年7月22日,就在吴保国刚刚给自己的房子打地基时,蒲津公司以永济工行的名义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吴保国的楼房一旦建成,“必将使原告楼房南阳台完全处于阴暗之中,严重影响原告住房户的采光和通风。”
同一天,永济工行向永济市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吴保国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拆除违法建筑”。
2004年8月3日,永济市法院下达(2004)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裁定书称:“为避免双方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应立即停止建房为宜。”法院裁定,“被告吴保国立即停止建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然而,吴保国并没有停止建房。在此后将近3个月时间里,蒲津公司多次找到永济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崔晓红和庭长郭宏学,要求制止吴保国建房,可吴保国的三层楼房还是建起来了。(本报2007年1月24日曾予以报道)
蒲津公司认为,法院先予执行裁定生效期间,被勒令停建的楼房还是建起来了,完全是因为承办法官崔晓红、郭宏学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2006年8月28日,崔晓红、郭宏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永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运城中院指定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