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商店里“货一出门,概不退换”的牌子具有法律效力吗?日前,罗湖区陈先生前往某商店买了一双鞋,不到两天就发现鞋子坏了,商家以门口贴出的告示为由拒绝退换和赔偿。经过工商局协调,商家最终退还了陈先生一半的价钱。
上周六,陈先生在罗湖区某商店买了一双皮鞋。第二天,他欢欢喜喜地穿上了新皮鞋,但穿了还没到一小时,他便发现皮鞋开裂了。于是他气冲冲地返回商店,要求退货。可商店的营业员不仅不同意退货,还指着门口立起的牌子说:“我们这里‘货一出门,概不退换’。”
无奈之下,前日下午陈先生找到了罗湖区工商局,希望寻求一个公正说法。工作人员陪同他上门解决此事。经过双方协商,商家最终退还了陈先生皮鞋一半的价钱。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若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家也应该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义务。部分商家打着“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商品离柜后都不认可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是无效的。黄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时,可以向厂商要求退货还钱、减少价额或另行请求交付相同的完好商品。(记者方胜实习生万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