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 解除婚约,欲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第二天,刘妹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她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除刘未锁和赵桂枝的婚约。
次日,刘妹带着刘未锁与赵桂枝以及王栓明与赵桂枝的结婚登记申请表等资料,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要求立案,但立案组工作人员说必须本人来。等刘妹带着刘未锁再次来到法院时,杏花岭区法院立案组人员看完资料后认为,刘未锁应到被告方赵桂枝的户籍所在地临猗县立案,不能在杏花岭区立案。
刘妹又将相关证据寄到运城市临猗县法院,临猗县法院立案组看过后认为,他们同样不能立案,理由有:案发地不在本地;残疾人来回不方便;赵桂枝不在本地。综合三个理由应回太原立案。
两地都不给立案,刘妹只好再次奔波于相关部门寻求解决办法。他们到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刘未锁和赵桂枝的婚约,但区民政局以“没有发现刘未锁与赵桂枝的婚姻有受胁迫情节”和“刘妹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拒绝了她。他们又来到杏花岭区政府要求行政复议,因为区民政局没有处理结果,区政府认为不能复议,批文要求区民政局处理此事。区民政局接到文件后,开了一张回复函。回函中表示,鉴于刘妹要求撤销刘未锁与赵桂枝婚姻一事,该局没有发现刘未锁与赵桂枝的婚姻有受胁迫情节,因而无法满足其要求。因婚姻问题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是婚姻当事人,刘妹是刘未锁的妹妹,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婚姻纠纷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举证赵桂枝重婚的主体应是王栓明或刘未锁,民政部门目前没看到认定赵桂枝重婚的充分证据,即使证据充分,民政部门应告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示撤销婚姻。除受胁迫婚姻外,以任何理由请示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婚姻纠纷当事人应持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
一天,刘妹正在看赵桂枝留在刘未锁家的户口本原件时,发现该户口本上的身份证一栏里是空白,没有号码,而和刘未锁的结婚证上却填着号码,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她带着赵桂枝的户口本和结婚证,到派出所一查询,惊讶地发现,赵桂枝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竟然是另一个名字翟青云,而非赵桂枝。难道赵桂枝是用假身份证和哥哥结的婚?此后,她又发现,赵桂枝的户口本原件上,名字以及她与其子女的身份一栏有改动,却没按规范在改动处盖户籍员名章。在阳高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表上,赵桂枝和王栓明早在2004年12月6日就登记结婚。而2005年8月29日,赵桂枝又以丧偶的身份,和刘未锁在太原市杏花岭区登记结婚。而王栓明未死亡。种种疑点,说明了太原市杏花岭区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出现了问题。
刘妹决定状告区民政局,要求区民政局撤销由他们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登记。但民告官,能告赢吗?刘妹心里也没有底。
2006年10月,央视2套《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几个重婚或骗婚的故事,坚定了刘妹去法院替哥哥解除婚约的信心。接下来准备请律师时,2005年遭遇的假律师事件,又让她心有余悸。
据刘妹爱人讲述,2005年10月,她和爱人以及妹妹到府东街上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咨询后又准备委托该事务所的律师到大同市阳高县取赵桂枝的重婚证据。但上午11时左右,他们刚交了500元押金,与该律师事务所一位自称马杰的男子草签了一个委托书(没有盖章)后,中午,刘妹和妹妹意见出现分歧,刘妹决定暂缓取证,并希望马杰退还他们上午刚交的押金,因为他们全是工人,收入不高。但无论刘妹爱人如何恳求,对方坚决不全退还押金,只退300元。刘妹爱人就和那位自称叫马杰的男律师发生争执。争执中,对方将刘妹爱人所在的屋门关住,并拨打110报警,称他在事务所捣乱。刘妹爱人也将自己的处境电话告诉了屋外等待的刘妹姐妹。刘妹也拨打了110。之后,刘妹爱人发现那位叫马杰的男律师趁乱逃走。两拨110先后到来后,一位女人跑出来,面对警察称自己是马杰,并向110警察说刘妹爱人捣乱。110询问刘妹爱人,刘妹爱人向警察说明了刚才发生的情况。那个女人坚持说押金已经全部退还刘妹爱人。刘妹爱人听到主持正义的律师也说假话,当即拿出身上仅有的300元退款反驳她。在110的帮助下,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将全部押金退还刘妹爱人。
事后,刘妹爱人到司法部门一查询,那位自称是律师的马杰当时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