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
深汕高速400公里300米在哪里?
在向惠阳区法院交了起诉状后,王先生在回深圳的路上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汕高速公路的里程标志:淡水为341公里、深圳惠阳交界为346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直到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路标也只有378.7公里,而这里早已走出了一大队的管辖范围!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他又回家上网查询深汕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案件审理
惠州交警一审败诉
去年12月1日,惠阳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方认为,交警提供的车辆超速照片首先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其次,照片拍摄的地点不存在,因为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深汕高速公路上根本没有400公里300米处的标识。因此,原告认定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为输入文字和编辑数字的证据,不能确认为原始照片。
而被告方则认为,王先生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照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且该测速仪(编号为050579的LDR-5证眼雷达)已于2005年12月22日经华南某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某研究院依据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检验周期一年并核发了检定证书。因此,该测速仪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的有关规定,这个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车载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对该系统检测出来的数据应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对原告的测速结果法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汕高速惠州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是一个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并返还原告已缴罚款200元,赔偿原告为缴罚款的来往车费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尚未提出上诉。
事主感言
“我打的是公益官司”
“折腾了将近一年,讨回了200元罚款,值吗?”
面对记者的问题,王先生坦然作答:“这个案件的意义不在于要回了200元钱,而是给有关执法部门提了个醒: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服务意识。否则,就一定会出纰漏,从而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至今,我为了这个案子去惠阳近10次,油费、路费加上住宿吃饭都花了差不多2000元了。所以,我认为我的这个官司,公益性远远大于经济性。” (记者李晶川文/图)